'減刑幅度有限度,哪些不適用減刑'

刑法 粵龍法務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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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幅度有限度,哪些不適用減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而減刑是有條件的,並且減刑的幅度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的幅度不得高於刑法的要求,那麼減刑的年限是多少?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減刑的年限是怎樣的

減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規定。

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

1、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2、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3、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減刑要經過哪些程序

為了保證正確適用減刑,刑法第79條對減刑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適用減刑在程序上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減刑的年限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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