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幫你“貸款”!這位19歲小夥栽了......'

刑法 織金縣 貴陽 貴州長安網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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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織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羅某越以幫忙網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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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織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羅某越以幫忙網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能幫你“貸款”!這位19歲小夥栽了......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貴陽市花溪羅某越對被害人郭某和楊某謊稱能代辦貸款業務,騙取被害人郭某和楊某的信任後,獲取兩被害人手機短信驗證碼,並以需要繳納貸款手續費、資料費、保證金、退款費、稅費等名義,誘使兩被害人分別向其微信轉賬8 146元、5 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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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織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羅某越以幫忙網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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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貴陽市花溪羅某越對被害人郭某和楊某謊稱能代辦貸款業務,騙取被害人郭某和楊某的信任後,獲取兩被害人手機短信驗證碼,並以需要繳納貸款手續費、資料費、保證金、退款費、稅費等名義,誘使兩被害人分別向其微信轉賬8 146元、5 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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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幫忙貸款為由,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13 4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羅某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情況,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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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織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羅某越以幫忙網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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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貴陽市花溪羅某越對被害人郭某和楊某謊稱能代辦貸款業務,騙取被害人郭某和楊某的信任後,獲取兩被害人手機短信驗證碼,並以需要繳納貸款手續費、資料費、保證金、退款費、稅費等名義,誘使兩被害人分別向其微信轉賬8 146元、5 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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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幫忙貸款為由,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13 4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羅某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情況,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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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幫忙貸款為由,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13 4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羅某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情況,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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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當今社會,網絡詐騙讓人防不勝防,距我們既近又遠,別有用心之人利用網絡詐騙錢財,花樣百出,我們一定要隨時保持清醒頭腦,不輕信網絡,不隨便轉賬,更不隨便提供給他人任何驗證碼,隨時看好自己的“錢包”。

來源:織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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