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變現違法行為知多少,這些情況別做了

刑法 盤點 房產 優質採 優質採 2017-11-04

進入2017年以來,全國各地對招投標領域的各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那些看似正規的招投標操作,其實都是違規違法行為,一旦出現這些情況,招投標行為就不合法,不僅要進行廢標處理,責任人也會被依法處理。優質採招標投標平臺為您總結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千萬別再做了。

招標投標變現違法行為知多少,這些情況別做了

一、各種規避招標的行為

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招標人排斥投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標投標變現違法行為知多少,這些情況別做了

三、透露投標人信息行為

依《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違法分包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不訂合同、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合同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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