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危險化學品運輸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審判實例,對辦案更有幫助

對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中,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算是危及公共安全,在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我們只能從各地的司法判例中來尋找和體會相關部門對該罪的認識和理解。

研究危險化學品運輸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審判實例,對辦案更有幫助

以下,是木林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查找到的部分案例,簡要整理彙總如下,供朋友們參照揣摩:

(一)陝西省眉縣人民法院《張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陝0326刑初16號。

2017年8月16日凌晨,張某駕駛皖LB14**/皖LG8**掛車從山東載運危化品芳烴32.73噸行駛至G30高速眉縣段時,由於疲勞駕駛,致使車輛衝出高速隔離帶併發生側翻,罐體破裂危化品芳烴洩漏,G30高速公路楊凌至寶雞雙向中段12小時,車損、路損等各項經濟損失39萬餘元的重大事故。公訴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其提起公訴。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如下:

⑴張某某戶籍信息證明其基本身份情況,犯罪時為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

⑵受案登記表證明案發情況。

⑶到案經過證明張某某系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的事實。

⑷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證明張某某具有合格駕照及運營從業資格的事實。

⑸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出貨單證明案發時涉案車輛載有32.73噸芳烴的事實。

⑹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及甘肅三欣新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對本案芳烴成份說明證明了芳烴系危險化學品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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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事故現場照片一組證明涉案車輛發生側翻導致芳烴洩漏危害道路安全的事實。

⑻損失清單證明該起事故造成路政、環保及車輛等各項損失的事實。

⑼賠償清單證明案發後張某某及其公司已賠償路政、環保等各項損失的事實。

⑽姬某某(車上另一名駕駛員)證言證明事發當事凌晨三點左右,由他押車,張某某駕駛皖LB14**/皖LG8**掛車行駛至G30西寶高速1170KM處時,因打瞌睡犯困,致使車輛在對向車道側翻,引發所載貨物芳烴洩露的事實。

⑾劉某某(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總監)、尤某某(甘肅三欣新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檢驗員)證言證明案發時皖LB14**/皖LG8**罐車所裝物品為芳烴,系危化品的事實。

⑿事故車輛鑑定意見書證明案發時涉案車輛各項裝置未見異常,車輛未超速。(事故原因就是司機疲勞駕駛)

⒀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

⒁被告人張某供述證明其駕車因疲勞駕駛發生事故,導致芳烴少量洩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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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杜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津0117刑初159號。

2017年6月15日,杜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駕駛載有217公斤液化石油氣的車牌為冀B*****的輕型普通貨車從桐城村家中沿112國道、西四青路行駛到東棘坨鎮,後向西駛入楊宇村,在村中販賣液化石油氣。6月19日,民警在其家中查獲冀B*****輕型普通貨車及車廂內5個液化氣罐。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主體身份證明等書證,證人吉某的證言,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搜查照片、錄像截圖、隨案移送清單、取樣筆錄、稱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法院認定杜某危險駕駛罪成立,液化氣罐5個、液化石油氣217公斤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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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成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津0116刑初20717號。

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情況下,向他人售賣汽油。2017年7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成某某駕駛車號為魯D*****的黑色桑塔納轎車,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河南路西側無名小馬路被民警查獲。在該車後備箱內裝有塑料桶48個,其中9個桶內裝有危險化學品汽油共計80公斤。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如下:

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理化報告,辨認筆錄,照片,證人於某證言,戶籍證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及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消防支隊塘沽區大隊證明,工作說明,被告人成某某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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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張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豫1602刑初107號。

2016年3月16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無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許可證,駕駛無牌照、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許可證的油罐車,從機西高速收費站加完油出來時,被執勤民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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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謝某危險駕駛一審判決書》(2016)湘0405刑初118號。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謝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獨自一人駕駛湘DP36**號江鈴牌白色輕型廂式民用貨車運輸132瓶液化石油氣具,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及標註警示標識,行至衡陽市珠暉南高速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時被查獲。經湖南省燃氣燃氣具及能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檢測鑑定,謝某運輸的灌裝氣屬於20Y型液化石油氣,系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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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陳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判決書》(2017)豫1425刑初243號。

2017年1月24日14時,被告陳某某駕駛豫N*****輕型罐式貨車,內載柴油約4噸,由南向北行駛至S203省道虞城縣田廟鄉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駕駛的貨車所載的柴油閃點值60度,屬於危險化學品,且其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證,運輸途中無專業押運人員押運,其上路行駛途經省道、集鎮運輸,其行為屬於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結合我國刑法中的有關罪名,我們不難知道,除了針對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駕駛罪外,還有刑法第125條關於運輸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所構成的“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以及刑法第136條關於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運輸等活動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所構成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另外,還有一個非法經營罪。如果對相關罪名再簡單地區分的話,可能我們大家又會有一些不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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