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看財產犯罪“非法佔有目的”認定規則'

刑法 轎車 鄭州法律人劉臣 2019-08-24
"
"
5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看財產犯罪“非法佔有目的”認定規則

“非法佔有目的”是財產犯罪的必備要件,這是傳統理論與司法實踐形成的普遍共識。一般認為,“非法佔有目的”僅指“目的的非法性”,而不包含“手段的非法性”。

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大量的判例,將難以認定“目的非法”而是單純“手段非法”的行為入罪處理。

對“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涉及到財產犯罪保護法益“所有權說”與“佔有說”之爭,筆者才疏學淺,此文不作理論探討,僅就司法實踐中判例進行收集整理,以期讀者能夠對類似案件裁判規則做全局性把握。

一、刑事審判參考第1010號:關勝藝盜竊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關勝藝為實現自己的債權,使用事先準備的鑰匙進入他人院內,將院內存放的價值25000元的根雕茶几當作債務人的財產運走。

裁判要旨:非法佔有不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同時也包含手段的非法性。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手段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仍可視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否則便是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放縱。在個別情況下,因目的具有正當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量。

二、刑事審判參考第104號:王彬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彬因無證駕駛,其所駕駛車輛被民警查扣。當晚,王彬潛入院內,趁值班人員不備偷取院門鑰匙欲將車盜走。值班人員呂某發現後上前制止,王彬隨即毆打呂某並致其死亡。

裁判要旨:行為人慾取回自己車輛的行為,因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即使私人財產被查扣處於國家機關管理之下,也並不能因此否認其為私有財產的屬性。因此,行為人僅僅欲取回本人之物,既為其所有,便無所謂非法佔有目的,亦無所謂成立相應的財產犯罪。

三、刑事審判參考第404號:陸惠忠、劉敏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被申請強制執行,其汽車被法院扣押,當得知若不履行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法院將依法拍賣該車的信息後,二被告人遂乘無人之機,擅自撕毀汽車上的封條,將已被依法扣押的轎車開走,並將該車隱匿。

裁判要旨:對於行為人盜竊本人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行分別處理。對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目的從財產佔有人處竊財的,這種情況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從財物佔有人處祕密竊取了本人的財物後,還以索賠等手段,要求保管人賠償損失的情況。從本案證據來看,二被告人主觀上尚沒有使法院扣押的財物遭受損失或者非法索賠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但亦同時指出,我國刑法也保護佔有關係。該案不成立盜竊罪,並不是因為犯罪對象系本人之物,享有所有權。而是因為在該案中,被告人是因擔憂司法拍賣價格過低而行盜竊之事,後續也無索賠等行為,主觀上並不能反映出其欲使法院受到財產損失的目的,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從佔有人處非法取回本人之物的情形,應當根據其主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來判斷盜竊罪的成立與否。

四、刑事審判參考第339號:葉文言、葉文語等盜竊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非法從事機動車營運,轎車被交管所查扣,後二被告人將車輛盜走,並向交管所申請賠償,最終獲賠11.65萬元。

裁判要旨:自有物在特定的情況下可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葉文言等人竊取已被扣押的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車輛後進行索賠的行為,實際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五、刑事審判參考第931號:李麗波搶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借款公司借款,並將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質押給該公司。轎車被停置於租用的停車場內。被告人李麗波在尚未清償債款的情形下,趁停車場管理人員不備,強行開走該車。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麗波公然開走的轎車系自己所有的財物,但該財物已經依法質押給他人,並處於他人合法監管的狀態下。換言之,李麗波的小汽車被質權人交付給停車場保管時起,該車的佔有權已經從所有權人李麗波經質權人轉移到了保管站,李麗波乘保管站管理人員不備,強行開走該小汽車的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特徵。

更多觀點,請移步公號:“刑辯人在路上”。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