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後復婚,再離婚財產分割(上海法院判例看裁判規則)

法律 上海 馬自達 銀行 婚姻 轎車 上海離婚房產律師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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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後復婚,再離婚財產分割(上海法院判例看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假離婚”後復婚,仍可針對“假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隱瞞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1、離婚後財產沒有分割,復婚後,仍可以就前次離婚沒有分割的財產起訴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82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811號

【法院查明】潘某、何某原系夫妻關係,2009年1月14日經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財產協商解決。2012年6月,潘某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的眉州路房屋的出售款。後潘某、何某於2012年7月2日復婚。潘某某於2012年7月4日撤訴。2013年1月,潘某再次訴至法院稱其偶然得知,2002年10月,何某曾經購買了眉州路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名下,並於2011年6月出售該房實得售房款人民幣180萬元,房款被何某一人獨佔。後經潘某調查,何某名下有馬自達轎車一輛和大量銀行存款、股票證券和銀行基金。現要求分割上述財產。

原審法院認為,潘某、何某離婚後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方案雙方可自行協商。潘某、何某協議離婚時,對夫妻財產明確協商解決,現因對房屋售房款和車輛分割意見不一,潘某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反訴訟時效的規定,潘某某要求分割上述財產並無不當。對於眉州路房屋和馬自達轎車產權登記在何某名下,取得產權時間在潘某某、何某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何某與潘某係為動遷安置假離婚,後又復婚,始終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夫妻離婚財產未處理的問題;眉州路房屋產權雖登記在何某名下,但實際是何某與其母親的共有財產;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後應兩年內提出財產分割,潘某某在離婚三年後復婚的前提下提出財產分割,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上訴人何某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上訴人何某主張雙方系假離婚、眉州路房屋系案外人財某某,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故對上訴人何某的上訴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認為,何某與潘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明確約定雙方財產協商解決,眉州路房屋出售款及馬自達轎車均系潘某與何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潘某主張要求分割依法有據。原審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並無不當。

2、辦理離婚手續後,復婚前,一方購得的房產為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耿某與張某於1976年經人介紹認識,1977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某某。2000年12月18日,經法院調解,雙方協議離婚,共同債務15000元,由耿某和張某各負擔7500元。雙方留存於法院的協議書記載:現閘北區403號房屋歸耿某和張某某居住並所有;現閘北區102號房屋歸張某居住和所有;

2009年7月22日,耿某與張某在閘北區民政局登記復婚。2010年10月,耿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2011年1月法院判決駁回,不準離婚。2011年9月,耿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經調解後撤回起訴。2012年5月,張某起訴要求離婚,後於2012年7月30日撤回起訴。

2001年5月15日,××中心(甲方)與耿×(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甲方將403號房屋,建築面積62.3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當日,××中心(甲方)與張×(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甲方將102號房屋,建築面積38.9平方米出售給乙方。2001年11月7日,耿某取得403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同日,張某取得102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法院認為】張某雖主張雙方2000年的離婚是假離婚,是為了分房而辦理的,並已經於2009年7月2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但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屬於復婚,而非補辦結婚登記。其次,依張某之主張,雙方當初辦理的離婚手續是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而為之的假離婚。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明知此屬不當行為而故意為之,故相關當事人應對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知,403號房屋和102號房屋取得產權登記證書的時間為2001年11月7日,也即在調解離婚之後復婚之前,故其應當被認定為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

“假離婚”後復婚,再離婚財產分割(上海法院判例看裁判規則)

黃勁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民商事領域的訴訟,秉承“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用熱忱的服務態度,力求為境內外客戶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決方案。主要執業領域有:房產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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