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闖別人家被反殺,反殺者該不該定為正當防衛?'

刑法 法律 孫謙 麗江 文章 崑山 石家莊普法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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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又現反殺案,反殺者無辜被擾,持刀防衛時意外致對方死亡,現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到法院。該案成為崑山反殺案、保定淶源反殺案後,再次引爆輿論的反殺案。

今年大年初四23點,麗江永勝縣三川鎮中洲村的26歲女子唐雪,參加完朋友生日後被朋友用車送回家,酒醉後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口攔車,唐雪走路回家,李某某對其辱罵,唐雪未理睬。後唐雪與父親一道找李某某理論時,李先踹唐父一腳導致三人扭打,被李的朋友拉開;後李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並討要被唐父打傷的說法,李被陪同人員拉回。

次日凌晨1時許,李某某再次到唐家,使用菜刀砍砸唐家大門,菜刀被前來勸阻的朋友搶走丟掉,李的另外5名朋友也對其勸阻。唐雪聽到砸門聲後拿著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把水果刀出門查看,李某某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踢了一腳,兩人扭打在一起。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某打鬥,因一直被李某某打,唐雪換持黑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揮舞,兩人被其他勸阻人員拉開,李某某朝巷道外跑的過程中倒地,唐雪回到家中,勸阻人員發現李某某受傷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鑑定為李某某系銳器傷及右胸部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雖認定唐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進而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問題是,從起訴書描述的案發經過來看,一般人面對這種情形都可能如此為之,很難判斷唐雪的行為存在過錯,進而難以判斷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我們來看看唐雪的行為有無過錯。媒體根據起訴書總結了唐雪與李某某之間曾發生五次“交鋒”。五次“交鋒”中有肢體衝突的部分,都是李某某先發起進攻,可見李某某有主動攻擊性人格。最後一次,面對李某某用菜刀砍砸大門,這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行為的開始,只是被他人及時制止。

砍砸大門行為停止後,唐雪當然有必要開門查看;面對對方帶刀來犯,並不知道對方菜刀已被其朋友奪下,一個女子當然有必要帶刀防身;一把小小的削皮刀,面對菜刀可能不足以防身,再帶一把水果刀也有必要;出門查看中遭對方再次踢打,因回擊而扭打在一起時用小小削皮刀防衛,也沒有過錯;“因一直被李某某打”,說明唐雪同對方對打時,一直處於下風,幾無還手之力,“換持黑色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揮舞”,以威懾對方,讓其不敢近身,同樣沒有過錯。

也就是說,李某某的死亡,並不是唐雪主動攻擊所致,而是李某某“明知刀在前,偏向刀上闖”,結果自己的主動脈不幸被刀刺破身亡,而主動脈破裂之傷,哪怕發生在大醫院裡也難以搶救過來。因此,對於唐雪而言,她根本不能預見在水果刀不斷揮舞的狀態下,李某某也會上前“玩命”,唐雪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

刑法第16條即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在理論上稱為意外事件。因此,唐雪的行為因缺乏故意殺人的主觀要件而不能成立該罪。否則,不看主觀要件,只看客觀後果,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客觀歸罪”,是一種公認的錯誤入罪觀念。

本案中,公訴機關將唐雪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是完全正確的,唐雪面對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一路走來的行為均處於防衛地位,幾乎無可挑剔。而正當防衛是國家法律所鼓勵的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手段,法律不苛求防衛人。有網友稱唐雪不應當出門查看而應當在家報警的說法,是苛求防衛人;用水果刀揮舞進行防衛,也不存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同造成死亡之間更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同被害人的自闖行為有因果關係。可以說,公訴機關認定本案事實正確,但以防衛過當進而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適用法律上值得商榷。

正當防衛案件是近幾年來公眾最為關切的事件之一,山東於歡故意傷害案激活了沉睡多年的正當防衛制度,最高法院將其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去年最高檢發佈4個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件,其中包括崑山反殺案,而且在該指導性案例中要求建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本案的情形在社會上非常普遍,期待本案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也體現這一理念,並從另一個角度為公眾樹立該如何正當防衛的標杆。

鏈接——

最高檢正當防衛界限: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無限反擊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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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又現反殺案,反殺者無辜被擾,持刀防衛時意外致對方死亡,現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到法院。該案成為崑山反殺案、保定淶源反殺案後,再次引爆輿論的反殺案。

今年大年初四23點,麗江永勝縣三川鎮中洲村的26歲女子唐雪,參加完朋友生日後被朋友用車送回家,酒醉後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口攔車,唐雪走路回家,李某某對其辱罵,唐雪未理睬。後唐雪與父親一道找李某某理論時,李先踹唐父一腳導致三人扭打,被李的朋友拉開;後李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並討要被唐父打傷的說法,李被陪同人員拉回。

次日凌晨1時許,李某某再次到唐家,使用菜刀砍砸唐家大門,菜刀被前來勸阻的朋友搶走丟掉,李的另外5名朋友也對其勸阻。唐雪聽到砸門聲後拿著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把水果刀出門查看,李某某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踢了一腳,兩人扭打在一起。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某打鬥,因一直被李某某打,唐雪換持黑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揮舞,兩人被其他勸阻人員拉開,李某某朝巷道外跑的過程中倒地,唐雪回到家中,勸阻人員發現李某某受傷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鑑定為李某某系銳器傷及右胸部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雖認定唐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進而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問題是,從起訴書描述的案發經過來看,一般人面對這種情形都可能如此為之,很難判斷唐雪的行為存在過錯,進而難以判斷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我們來看看唐雪的行為有無過錯。媒體根據起訴書總結了唐雪與李某某之間曾發生五次“交鋒”。五次“交鋒”中有肢體衝突的部分,都是李某某先發起進攻,可見李某某有主動攻擊性人格。最後一次,面對李某某用菜刀砍砸大門,這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行為的開始,只是被他人及時制止。

砍砸大門行為停止後,唐雪當然有必要開門查看;面對對方帶刀來犯,並不知道對方菜刀已被其朋友奪下,一個女子當然有必要帶刀防身;一把小小的削皮刀,面對菜刀可能不足以防身,再帶一把水果刀也有必要;出門查看中遭對方再次踢打,因回擊而扭打在一起時用小小削皮刀防衛,也沒有過錯;“因一直被李某某打”,說明唐雪同對方對打時,一直處於下風,幾無還手之力,“換持黑色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揮舞”,以威懾對方,讓其不敢近身,同樣沒有過錯。

也就是說,李某某的死亡,並不是唐雪主動攻擊所致,而是李某某“明知刀在前,偏向刀上闖”,結果自己的主動脈不幸被刀刺破身亡,而主動脈破裂之傷,哪怕發生在大醫院裡也難以搶救過來。因此,對於唐雪而言,她根本不能預見在水果刀不斷揮舞的狀態下,李某某也會上前“玩命”,唐雪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

刑法第16條即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在理論上稱為意外事件。因此,唐雪的行為因缺乏故意殺人的主觀要件而不能成立該罪。否則,不看主觀要件,只看客觀後果,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客觀歸罪”,是一種公認的錯誤入罪觀念。

本案中,公訴機關將唐雪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是完全正確的,唐雪面對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一路走來的行為均處於防衛地位,幾乎無可挑剔。而正當防衛是國家法律所鼓勵的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手段,法律不苛求防衛人。有網友稱唐雪不應當出門查看而應當在家報警的說法,是苛求防衛人;用水果刀揮舞進行防衛,也不存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同造成死亡之間更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同被害人的自闖行為有因果關係。可以說,公訴機關認定本案事實正確,但以防衛過當進而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適用法律上值得商榷。

正當防衛案件是近幾年來公眾最為關切的事件之一,山東於歡故意傷害案激活了沉睡多年的正當防衛制度,最高法院將其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去年最高檢發佈4個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件,其中包括崑山反殺案,而且在該指導性案例中要求建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本案的情形在社會上非常普遍,期待本案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也體現這一理念,並從另一個角度為公眾樹立該如何正當防衛的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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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正當防衛界限: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無限反擊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持刀闖別人家被反殺,反殺者該不該定為正當防衛?

文章以四個案例結合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的答記者問,向外界清晰傳達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裡。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

➤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

➤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

➤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

➤ 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

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迴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最高檢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後果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媒體報道,最高檢長文的重點內容包括: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最常見的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後來B真的兌現威脅,對A進行人身傷害,這時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本篇長文中表達的意見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B確實存在“行凶”的事實,則A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無辜路人B,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舞舞喳喳的威脅要砍於海明,由於平時疏於訓練刀法,導致傢伙意外失手落地,於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虛了身子,被於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裡沒準還要拿槍換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凶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江湖大哥A拿著砍山刀堵在門口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並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並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奪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後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在長文末尾,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凶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凶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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