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辦案有期限嗎'

刑法 交通 法政前沿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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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是國家機關之一,是維護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機關。我國政府對於公安機關也有諸多規定,以方便進行管理,為人民解決困難,維護社會治安。那麼,公安局辦案有期限嗎?律師365小編對於公安局辦案期限這個問題將在下文中做出解釋。

盤問及刑事強制措施期限

1、對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盤問(留置)及延長時間為24小時/48小時,從帶至公安機關後次時起計算,特殊情況經縣(市)公安局領導審批可延長至48小時,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需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對犯罪嫌疑人傳喚和拘傳的時間為12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62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為12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宣佈期限為7日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0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5、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時間期限為6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6、公安機關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為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內不能查清,請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2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為3日/7日/3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9、公安機關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為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10、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進行訊問的時間為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11、對外國人採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報告公安部通知同級政府外辦的時間為48小時,從執行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31條。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偵查措施期限

1、公安機關凍結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從凍結之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公安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郵電機關的期限為3日,從查清之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可延長的期限為1個月,需經上級檢察院批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7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延長審理期限無具體時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的期限2個月,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和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內部審批)。

5、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罰,依照刑訴法第126條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延長的期限2個月,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和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內部審批)。

6、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依照刑訴法第124條重新計算,自發現之日起計算,由公安機關決定,但需報檢察院備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30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8、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的時間期限屆滿七日前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7、128、12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聘請安排律師會見期限

1、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時間為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6條。

2、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3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從收到申請後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1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應予答覆的期限為7日內,從收到申請次日後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5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一般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予安排的期限為48小時,從接到申請後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4條。

5、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走私、毒品、貪汙賄賂等重大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予安排的期限為5日內從,接到申請後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4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複議複核期限

1、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複議、複核的時間為5日內,從收到決定後次時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1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提出複議、複核的時間為7日內,從收到決定後次時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66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送達控告人的時間為7日內,從作出決定後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3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複議的時間為10日內,從收到複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3條第2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5、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說明通知檢察院的時間為7日內,從收到檢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4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6、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時間為15日內,從收到檢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4條第二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限

1、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作出決定的期限為7日內,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款。經檢察機關批准。

2、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的期限為1個月內,自接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經檢察機關批准。

3、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延長的期限為半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才可以延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經檢察機關批准。

4、退補偵查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內,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經檢察機關批准。

5、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後,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內,自休庭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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