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刑法 人生第一份工作 六安檢察 2019-09-06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8月30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李健王開月、袁以來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裕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8月30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李健王開月、袁以來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裕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袁以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據悉,2018年8、9月份,張開栓、袁以紅(刑拘在逃)夥同被告人李健、王開月未經註冊登記,先後在裕安區上城國際小區、凱旋廣場合資開設“鑫源零用貸公司”,以無抵押、無擔保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虛構“平臺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條,並讓其手持現金、借條、身份證拍照製造虛假給付證明,實施詐騙。詐騙過程中,李健、王開月及被告人袁以來作為業務員,負責聯繫、接待,張開栓、李健負責貸款審核,張開栓、袁以紅負責家訪。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張開栓、李健、袁以紅採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其中,李健涉案金額為9萬餘元,王開月涉案金額為3萬餘元,袁以來涉案金額為2萬餘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李健夥同張開栓、袁以紅釆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致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嚴重受到侵擾,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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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李健王開月、袁以來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裕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袁以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據悉,2018年8、9月份,張開栓、袁以紅(刑拘在逃)夥同被告人李健、王開月未經註冊登記,先後在裕安區上城國際小區、凱旋廣場合資開設“鑫源零用貸公司”,以無抵押、無擔保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虛構“平臺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條,並讓其手持現金、借條、身份證拍照製造虛假給付證明,實施詐騙。詐騙過程中,李健、王開月及被告人袁以來作為業務員,負責聯繫、接待,張開栓、李健負責貸款審核,張開栓、袁以紅負責家訪。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張開栓、李健、袁以紅採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其中,李健涉案金額為9萬餘元,王開月涉案金額為3萬餘元,袁以來涉案金額為2萬餘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李健夥同張開栓、袁以紅釆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致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嚴重受到侵擾,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時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李健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裕安區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確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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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李健王開月、袁以來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裕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袁以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據悉,2018年8、9月份,張開栓、袁以紅(刑拘在逃)夥同被告人李健、王開月未經註冊登記,先後在裕安區上城國際小區、凱旋廣場合資開設“鑫源零用貸公司”,以無抵押、無擔保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虛構“平臺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條,並讓其手持現金、借條、身份證拍照製造虛假給付證明,實施詐騙。詐騙過程中,李健、王開月及被告人袁以來作為業務員,負責聯繫、接待,張開栓、李健負責貸款審核,張開栓、袁以紅負責家訪。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張開栓、李健、袁以紅採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其中,李健涉案金額為9萬餘元,王開月涉案金額為3萬餘元,袁以來涉案金額為2萬餘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李健夥同張開栓、袁以紅釆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致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嚴重受到侵擾,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時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李健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裕安區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確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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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李健王開月、袁以來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裕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袁以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據悉,2018年8、9月份,張開栓、袁以紅(刑拘在逃)夥同被告人李健、王開月未經註冊登記,先後在裕安區上城國際小區、凱旋廣場合資開設“鑫源零用貸公司”,以無抵押、無擔保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虛構“平臺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條,並讓其手持現金、借條、身份證拍照製造虛假給付證明,實施詐騙。詐騙過程中,李健、王開月及被告人袁以來作為業務員,負責聯繫、接待,張開栓、李健負責貸款審核,張開栓、袁以紅負責家訪。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張開栓、李健、袁以紅採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其中,李健涉案金額為9萬餘元,王開月涉案金額為3萬餘元,袁以來涉案金額為2萬餘元。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李健夥同張開栓、袁以紅釆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致多名被害人工作生活嚴重受到侵擾,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掃黑除惡】裕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宣判

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時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李健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裕安區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確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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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裕安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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