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敢搶方向盤?這個遼寧六旬老漢被判刑'

刑法 大連 交通 法律 遼寧 瓦房店 瀋陽晚報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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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老漢許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坐過了站。其要求司機停車遭拒絕後,竟然強行拽住方向盤和司機發生撕扯。之後許某被警方抓獲。近日,許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刑3年。

60歲的許某是瓦房店人,目前住在大連甘井子區。2019年3月23日18時30分許,喝酒後的許某乘坐45路公交車回家。當公交車行駛到甘井子區泉水陽光家園車站附近時,許某坐過了站,急於下車的他衝到司機身邊,要求公交車司機王某停車,王某未停,許某於是與王某發生爭執,不聽勸阻強行將公交車方向盤拽住。

當時公交車上還有滿滿一車乘客,駕駛員王某趕緊停車並報警,許某被帶至公安機關。經查,案發時該輛公交車載客20餘人。4月4日,許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認為,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許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而且自願認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其自願認罪的情況以及本公交車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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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老漢許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坐過了站。其要求司機停車遭拒絕後,竟然強行拽住方向盤和司機發生撕扯。之後許某被警方抓獲。近日,許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刑3年。

60歲的許某是瓦房店人,目前住在大連甘井子區。2019年3月23日18時30分許,喝酒後的許某乘坐45路公交車回家。當公交車行駛到甘井子區泉水陽光家園車站附近時,許某坐過了站,急於下車的他衝到司機身邊,要求公交車司機王某停車,王某未停,許某於是與王某發生爭執,不聽勸阻強行將公交車方向盤拽住。

當時公交車上還有滿滿一車乘客,駕駛員王某趕緊停車並報警,許某被帶至公安機關。經查,案發時該輛公交車載客20餘人。4月4日,許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認為,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許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而且自願認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其自願認罪的情況以及本公交車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還敢搶方向盤?這個遼寧六旬老漢被判刑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期間,許某的辯護律師指出,許某主觀惡性不大,主觀方面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案發時因為喝酒了,意識不清。細看本案的具體情節,許某在司機拒絕停車時,上前把了一把方向盤,時間持續非常短,只有兩三秒的時間,而且當時司機已經減速並慢慢停下。從本案的損害後果看,許某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後果,犯罪情節輕微。此次系衝動型犯罪,又系初犯、偶犯,與蓄謀已久的計劃性犯罪和累犯、慣犯等有所區別,許某沒有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人身危險性不大。而且許某本人已年過六十,身體不好,家裡還有8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照顧和贍養,懇請法庭減輕處罰,並能夠適用緩刑,給予許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甘井子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車實際載客10人以上,酌情從重處罰。近日一審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大連晚報

新媒體編輯: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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