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搶公交方向盤被取消落戶上海資格,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 法律 交通 環球網 2019-09-03
""女子搶公交方向盤被取消落戶上海資格,二審維持原判

即將在上海落戶的女子樑某某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不僅被取消了落戶資格,還被判刑三年六個月。近期,樑某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理由為量刑過重。

8月29日,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

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樑某某所作的處罰,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之內,量刑並無不當。故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錯過下車,女子搶奪方向盤

2018年12月4日,上午9點左右,樑某某像往常一樣,乘坐783路公交車上班,這天她與客戶約好要籤合同。當公交車行駛至張楊路居家橋路站點時,樑某某慢了一步,錯過了下車時機。眼看客戶就快到了,樑某某想盡快下車,便要求公交車駕駛員王師傅再次停車開門,雙方因此發生爭吵。

後來王師傅又打開中門(即下車車門)兩次,其中第三次開門時間約10餘秒,然而樑某某卻始終沒下車,而是繼續與王師傅爭吵。其他乘客催促開車,王師傅便再次關閉車門,發動公交車駛離了站臺。

開車後,樑某某急了,從中門快步走向前門駕駛位,一邊質問王師傅,“你為什麼不讓我下車?”,一邊硬生生把方向盤往左拉拽,“叫你不讓我下車!”。

王師傅急忙下意識把住方向盤,並踩住剎車,但事發突然,失控的公交車“嘭”地一聲撞上了同向左側車道上等候信號燈的電力工程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公交車內12名乘客無受傷情況。車停後,王師傅第一時間撥打了電話報警。

為衝動買單,一審被判三年六個月

樑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但到案之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交代不誠,後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發生後,樑某某家屬對公交車、電力工程車所屬公司分別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樑某某強行拉拽正在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嚴重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並引發事故,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併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樑某某系在實際載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該犯罪行為,結合案發當時路段機動車流量及天氣情況,樑某某的坦白情節及已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等情節,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後,依法判處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得到這樣的判決,樑某某不服氣。她認為自己始終沒有傷害他人的想法,且有自首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直接故意且不構成自首,二審維持原判

“為什麼不計後果拉拽方向盤?”庭審中,法官詢問樑某某。

“公交車剛出站,而且是在平地上,我覺得不會有什麼嚴重的後果,才去拉方向盤的。我就是想下車。”

“你為何在第一份筆錄中說自己是因為沒站穩跌倒在刷卡機旁,並否認搶方向盤,而在第二份筆錄中又說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方向盤?”

“我當時情緒比較激動,記不清了,但我說了以監控錄像為準。”

整個庭審過程中,樑某某情緒都比較低落。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樑某某是否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而非積極追求,監控錄像、證人王師傅的證言與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明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樑某某因與駕駛員發生爭執,強行拉拽公交車方向盤,且當時車內有十餘名乘客,足以認定樑某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關於樑某某是否構成自首,經查,公安機關已於案發後及時收集了相關證據,而樑某某在到案之初否認作案事實,在案發當天第二份筆錄中亦未對其強行拉拽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作案事實作如實供述,故雖然樑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但其到案後直至公安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均未能如實供述罪行,故其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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