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這個案子能取保、判緩嗎?'

刑法 法律 昶興律師 2019-08-16
"

"

律師,這個案子能取保、判緩嗎?

實習至今,筆者作為昶興刑事團隊成員參與辦理的刑事案件也有一二十起,簡單回顧一下,發現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然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畢竟有些案件在前期爭取到了撤案的結果),但所有的案件都必然會經歷這樣一種情景:家屬拿著一張拘留通知書,急切地詢問律師能否取保?取保可能性多大?能否判緩?能否無罪?此時,律師會冷靜地向家屬解釋罪名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既判案例,解釋取保或判緩的法律規定,告知家屬需要會見以後進一步瞭解案件事實,告知家屬律師接案不得承諾辦案結果……家屬似懂非懂地點著頭,律師話音剛落,家屬急切地詢問:能否取保?取保可能性多大?能否判緩?能否無罪……

每至此刻,心底都會湧動出一種溝通交流的無力感,並非律師沒有同理心,家屬的焦慮心情,律師一定能感受一二。為何律師會“顧左右而言他”呢?因為能否取保/判緩不是律師說了算的,也不是某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決定的,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依靠事實和證據來推動,僅僅通過一張拘留通知書瞭解到的事實就可以告知家屬結果,家屬心裡的石頭真的落下了嗎?

這裡以取保候審為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與此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結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8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4條之規定: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審:

1、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情形除外;

2、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上述法律條文羅列了“可以”以及“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但這些情形無一例外需要結合事實與證據進行判斷。原則上,取保候審成功的關鍵在於讓承辦機關確信犯罪嫌疑人具備以下兩點:一是不具備人身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二是取保候審不影響當下案件的繼續偵辦。而要做到上述兩點,需要的是律師、犯罪嫌疑人、家屬以及承辦機關的四方配合與互動,而非某一單個主體的拍胸脯保證或一言堂決定。

取保如此,緩刑亦然。刑事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每一個結果都不是想當然出現的,一定是結合當下的事實和證據做出的最能經得起檢驗的結論。《刑法》第二條開宗明義,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什麼樣的犯罪行為對應什麼樣的刑罰,而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認識因素、意志因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作案工具、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均會影響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最終判罰的尺度。故意傷害罪有適用緩刑的判例,同樣也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決。所以事實和證據一定是決定案件最終走向的依據,家屬委託律師的目的也應是依靠其專業技能幫助調查事實、舉證質證,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封與家屬的告白,希望能夠些許平復家屬心中的焦慮,切不可病急亂投醫,錯失了委託律師辯護的黃金時間。專業的刑辯律師不會承諾辦案結果,但可以保證辦案質量;也許刑事案件的辦理在家屬看來只是一份工作,而在刑辯律師看來,則是雕塑和完成一件藝術品的過程。

相信過程,時間會給出答案。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