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案例一
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張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實際借款2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金額為6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2日,張某至信和公司歸還熊某1萬元。同日,張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了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19日,張某還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還款,3月28日,熊某指使劉某、李某某、胡某某持著兩張借據等材料找到張某,將張某控制在車上,用剪刀戳刺張某大腿、並言語威脅張某,逼迫其還債。
案例2
2017年3月9日,熊某指使劉某等人以欠款3萬元未還清及借條過期為由,找到被害人董某,以言語威脅和誘騙方式逼迫其簽署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等文書。3月下旬,熊某指使劉某等人向董某索債,在某小區內將被害人控制在車內,被害人還款2000元,熊某等人不滿還款數額,使用電擊棍電擊被害人董某。
之後,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誘騙、逼迫多名被害人簽署翻倍借據,又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未提供身份證等事由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指使劉某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債。
以案說法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熊某、劉某等人已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已連續實施“套路貸”犯罪,故認定為犯罪集團。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案例一
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張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實際借款2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金額為6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2日,張某至信和公司歸還熊某1萬元。同日,張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了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19日,張某還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還款,3月28日,熊某指使劉某、李某某、胡某某持著兩張借據等材料找到張某,將張某控制在車上,用剪刀戳刺張某大腿、並言語威脅張某,逼迫其還債。
案例2
2017年3月9日,熊某指使劉某等人以欠款3萬元未還清及借條過期為由,找到被害人董某,以言語威脅和誘騙方式逼迫其簽署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等文書。3月下旬,熊某指使劉某等人向董某索債,在某小區內將被害人控制在車內,被害人還款2000元,熊某等人不滿還款數額,使用電擊棍電擊被害人董某。
之後,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誘騙、逼迫多名被害人簽署翻倍借據,又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未提供身份證等事由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指使劉某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債。
以案說法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熊某、劉某等人已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已連續實施“套路貸”犯罪,故認定為犯罪集團。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熊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法,案件現已生效。
"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案例一
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張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實際借款2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金額為6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2日,張某至信和公司歸還熊某1萬元。同日,張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了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19日,張某還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還款,3月28日,熊某指使劉某、李某某、胡某某持著兩張借據等材料找到張某,將張某控制在車上,用剪刀戳刺張某大腿、並言語威脅張某,逼迫其還債。
案例2
2017年3月9日,熊某指使劉某等人以欠款3萬元未還清及借條過期為由,找到被害人董某,以言語威脅和誘騙方式逼迫其簽署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等文書。3月下旬,熊某指使劉某等人向董某索債,在某小區內將被害人控制在車內,被害人還款2000元,熊某等人不滿還款數額,使用電擊棍電擊被害人董某。
之後,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誘騙、逼迫多名被害人簽署翻倍借據,又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未提供身份證等事由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指使劉某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債。
以案說法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熊某、劉某等人已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已連續實施“套路貸”犯罪,故認定為犯罪集團。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熊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法,案件現已生效。
延伸閱讀
1
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貸款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網籤房產、虛假訴訟、脅迫逼債等方式,侵犯市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2
套路貸的五大特點
●
包裝成“民間借貸”
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但實質無金融資質,並以個人或單位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個人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即簽訂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貸合同)、“陰陽合同”以及房產抵押合同、房產轉讓委託書、房屋租賃合同等顯然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有的還要求借款人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
製造銀行流水痕跡
將虛高後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銀行賬戶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櫃面將上述款項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其餘虛增款額還須交還。
●
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
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賬流水後,通過“變相拒收還款”“借款人還揹負其他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借款人“違約”,並要求其償還“虛高借款”,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虛高債務,便逼迫借款人以房產、車輛等財產抵債。
●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
●
軟硬兼施“索債”
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毆打等)或“軟暴力”手段(如噴油漆、堵鎖眼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壓;或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3
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案例一
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張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實際借款2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金額為6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2日,張某至信和公司歸還熊某1萬元。同日,張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了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19日,張某還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還款,3月28日,熊某指使劉某、李某某、胡某某持著兩張借據等材料找到張某,將張某控制在車上,用剪刀戳刺張某大腿、並言語威脅張某,逼迫其還債。
案例2
2017年3月9日,熊某指使劉某等人以欠款3萬元未還清及借條過期為由,找到被害人董某,以言語威脅和誘騙方式逼迫其簽署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等文書。3月下旬,熊某指使劉某等人向董某索債,在某小區內將被害人控制在車內,被害人還款2000元,熊某等人不滿還款數額,使用電擊棍電擊被害人董某。
之後,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誘騙、逼迫多名被害人簽署翻倍借據,又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未提供身份證等事由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指使劉某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債。
以案說法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熊某、劉某等人已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已連續實施“套路貸”犯罪,故認定為犯罪集團。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熊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法,案件現已生效。
延伸閱讀
1
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貸款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網籤房產、虛假訴訟、脅迫逼債等方式,侵犯市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2
套路貸的五大特點
●
包裝成“民間借貸”
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但實質無金融資質,並以個人或單位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個人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即簽訂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貸合同)、“陰陽合同”以及房產抵押合同、房產轉讓委託書、房屋租賃合同等顯然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有的還要求借款人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
製造銀行流水痕跡
將虛高後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銀行賬戶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櫃面將上述款項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其餘虛增款額還須交還。
●
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
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賬流水後,通過“變相拒收還款”“借款人還揹負其他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借款人“違約”,並要求其償還“虛高借款”,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虛高債務,便逼迫借款人以房產、車輛等財產抵債。
●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
●
軟硬兼施“索債”
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毆打等)或“軟暴力”手段(如噴油漆、堵鎖眼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壓;或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3
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近年來,關於“套路貸”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借貸人一旦掉入“套路貸”的圈套,
就開始麻煩不斷,背上沉重債務。
然而不少人依然只聞其名,不知其意,
套路貸,您瞭解嗎?
為您準備了“套路貸”經典案例分享
圖文並茂,深入講解
相信看完這期微信
您會對“套路貸”有進一步瞭解
案情回放
2016年以來,熊某先後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靜安區以未經工商登記的君峰公司(化名)、信和公司(化名)從事私人放貸業務,他作為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放貸業務。劉某、李某某、胡某某在這兩家公司負責催收債務,劉某除了催收債務還參與放貸,3人按月領取固定工資並按催收金額抽取相應提成。
案例一
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張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實際借款2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金額為6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2日,張某至信和公司歸還熊某1萬元。同日,張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萬元,被熊某誘騙簽署了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3月19日,張某還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還款,3月28日,熊某指使劉某、李某某、胡某某持著兩張借據等材料找到張某,將張某控制在車上,用剪刀戳刺張某大腿、並言語威脅張某,逼迫其還債。
案例2
2017年3月9日,熊某指使劉某等人以欠款3萬元未還清及借條過期為由,找到被害人董某,以言語威脅和誘騙方式逼迫其簽署金額為18萬元的借據、收條等文書。3月下旬,熊某指使劉某等人向董某索債,在某小區內將被害人控制在車內,被害人還款2000元,熊某等人不滿還款數額,使用電擊棍電擊被害人董某。
之後,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誘騙、逼迫多名被害人簽署翻倍借據,又以被害人逾期還款、未提供身份證等事由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指使劉某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債。
以案說法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熊某、劉某等人已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已連續實施“套路貸”犯罪,故認定為犯罪集團。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熊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法,案件現已生效。
延伸閱讀
1
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貸款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網籤房產、虛假訴訟、脅迫逼債等方式,侵犯市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2
套路貸的五大特點
●
包裝成“民間借貸”
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但實質無金融資質,並以個人或單位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個人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即簽訂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貸合同)、“陰陽合同”以及房產抵押合同、房產轉讓委託書、房屋租賃合同等顯然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有的還要求借款人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
製造銀行流水痕跡
將虛高後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銀行賬戶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櫃面將上述款項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其餘虛增款額還須交還。
●
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
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賬流水後,通過“變相拒收還款”“借款人還揹負其他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借款人“違約”,並要求其償還“虛高借款”,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虛高債務,便逼迫借款人以房產、車輛等財產抵債。
●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
●
軟硬兼施“索債”
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毆打等)或“軟暴力”手段(如噴油漆、堵鎖眼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壓;或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3
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THE END—
信息來源:柘林鎮
1.招商月丨“三生融合 逐夢柘林”2019柘林鎮重點項目交流座談會、招商推介會及招商研討會順利舉辦
2.招商月 | 接軌長三角,擁抱大南橋——南橋鎮招商引資投資環境推介會順利舉行
3.Costco竟已開到奉賢!全球精品館即將亮相東方美谷,線上已可買買買
4.號外!奉賢又一地標來襲,寶華喜來登登陸青村已正式開業!
5.“2019央企、國企進奉賢”懇談交流活動在上海之魚順利舉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