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刑法 法律 刑事與法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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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特定的違法人的控制方法和具體控制的機關上,如果是必須要控制違法人以免出現逃脫而造成了案件不能及時確定並處罰的話就必須要進行拘留,若只是有懷疑的意思而且希望對方到機關受到調查就會採取留置。

一、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具體如下: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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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特定的違法人的控制方法和具體控制的機關上,如果是必須要控制違法人以免出現逃脫而造成了案件不能及時確定並處罰的話就必須要進行拘留,若只是有懷疑的意思而且希望對方到機關受到調查就會採取留置。

一、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具體如下: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留置措施不屬於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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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特定的違法人的控制方法和具體控制的機關上,如果是必須要控制違法人以免出現逃脫而造成了案件不能及時確定並處罰的話就必須要進行拘留,若只是有懷疑的意思而且希望對方到機關受到調查就會採取留置。

一、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具體如下: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留置措施不屬於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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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特定的違法人的控制方法和具體控制的機關上,如果是必須要控制違法人以免出現逃脫而造成了案件不能及時確定並處罰的話就必須要進行拘留,若只是有懷疑的意思而且希望對方到機關受到調查就會採取留置。

一、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具體如下: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留置措施不屬於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如何?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的人員只是對公民採用了留置的方法就說明目前的階段還是處在懷疑其有違法的可能,如果已經到了刑事層面的拘留控制也就意味著公民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而且被確認後要面臨更多的懲罰,而拘留僅僅是最輕和最基礎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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