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4戶小區業主:這錢賠還是不賠

消防 跳槽那些事兒 錢江晚報 2019-05-16

小夥在火災中身亡,父母以小區安全通道受阻耽誤消防救援為由,狀告業委會

法院一審判決業委會承擔10%賠償責任,11萬餘元賠償款只能業主分攤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本報記者 藍震 文/攝
984戶小區業主:這錢賠還是不賠

小區業委會徵求業主意見,是否要上訴。

2017年10月5日,杭州城西金成花園發生了一起火災。一個小夥子扒著窗臺、腳踩雨棚搖搖欲墜的小視頻,讓大家揪心。後來,人還是不幸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浙江24小時新聞客戶端曾關注過)。

時隔一年多,這起悲劇因為一起官司,再度被外界關注。受害人父母以小區安全通道受阻耽誤消防救援為由,將金成花園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今年4月28日,經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酌情確定被告(金成花園小區業委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計金額11萬多元。

由於金成花園小區並沒有聘請第三方物業服務公司,為業委會自管,這就意味著賠償金要攤派到每個業主頭上。

兒子火災中不幸喪生

父母告了小區業委會

日前,錢江晚報記者來到金成花園小區,事發單元樓外還能看到煙燻過的痕跡。

來自貴州的保安吳軍對這事有印象:“事發時,我正在崗亭值勤。突然有一個老鄉急匆匆跑過來,說起火了,我一邊撥打‘119’,一邊大喊其他保安。當時有個保安拎著滅火器就衝過去,跑到樓下,看到有個人站在雨棚上,那時候煙已經蔓延到窗戶邊了。”

幾分鐘後,公安和消防趕到,遺憾的是被困男子從雨棚上摔了下來,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初,受害人父母將業委會告上法院,告的是侵權之訴,要求業委會對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7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上,原告認為消防車進小區花費的時間,以及沒有停到出事的住宅樓下,都是因為小區路面停放車輛太多,不夠通暢,業委會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被告方面說,消防車停放的位置應該是與其取水有關,也是屬於合理的救援範圍,而且整個救援過程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表明路面停放車輛給消防車救援造成了妨礙。而且在事發時,業委會的員工和保安也立即攜帶消防器材前往現場,也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應該說已經盡到責任了。

一審法院判決

業委會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就在幾天前,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主要責任在監護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原因是消防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櫃引發火災”,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殘疾,所以父母沒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最主要責任。

那麼業委會究竟有沒有責任?

主要證據恰恰是業委會在事發後發的一份“情況通報”,通報中有提及“因為小區車輛較多,消防車進入小區也花費了些時間”,還說到接下來要規範有序停車,保障應急車輛進出暢通等。

法院認為,“由此可知,火災發生時,因小區主幹道的停車問題、大門口的商鋪問題,影響了消防車輛的通行,一定程度上耽誤了救援時間”。而金成花園小區是實施物業自管的,業委會未能通過有效管理確保小區入口主幹道的通行順暢,存在一定過錯。

既有過錯,又考慮到業委會不是專業的物業公司,管理能力有限,“其所負的管理責任應與其能力相匹配”,而且金成花園業主私家車數量是車位數量的2倍以上,停車客觀上是困難的。

所以,“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承擔10%責任”。

業主們對這個判決有不同意見。有業主認為,既然消防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櫃引發火災”,又憑什麼讓全體業主來承擔這個責任?

錢報記者也曾試圖聯繫過原告,但對方一聽說是記者,就掛斷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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