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職業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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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規範招生,現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學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校開展招生諮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烏魯木齊職業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三)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四)校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幸福路723號(幸福路校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幸福路273號(西校區)、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頭屯河區)祥雲中街566號(祥雲校區)

(五)學校代碼(國標):11565

學校基本概況:烏魯木齊職業大學成立於1985年,是烏魯木齊市屬唯一一所綜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是改革開放後新疆成立的第一所高等職業院校。2007年,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原烏魯木齊職業大學與烏魯木齊成人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新的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實行區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烏魯木齊職業大學現有5個校區,佔地2109.5畝。學校總資產7億元,擁有224個校內實驗(實訓)室和259個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其中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1.03億元,圖書館各類藏書(含電子圖書)95萬餘冊。學校設有經濟貿易學院等16個教學單位和1個國際合作辦學機構。在編教職工710人,其中專任教師473人,副教授以上職稱教師佔教師總數的32%,“雙師”教師比例為88.47%,碩博比為56.7%。

學校目前開設57個專業,包括國家骨幹高職院校重點建設專業5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重點建設專業4個,中央財政支持服務產業能力建設專業2個,自治區示範校重點建設專業4個,自治區特色專業10個。學校生源質量和就業率始終保持良好態勢,畢業生“雙證書”率達到90%,就業率一直穩定在95%左右。

學校現已成為新疆現代服務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龍頭高職院校,是國家示範性骨幹高職院校、自治區示範性高職院校、自治區第三產業(現代服務業)職教園區理事長單位和烏魯木齊職教集團龍頭高職院校。2015年成為文化部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試點院校。自治區首個大學生(高職)就業創業實訓(孵化)基地建設單位,孵化基地現已獲得烏魯木齊市、自治區和國家三級“創客空間”授牌。

學校與新加坡PSB學院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開設有物流管理、酒店管理、電氣自動化、機械製造與自動化四個專業。與俄羅斯聯邦鄂木斯克州陀思妥耶夫斯基國立大學互建“文化中心”,實現教師、學生互派。與同濟大學、湖北大學、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等國內高等院校建立了深度合作關係。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學院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招生的具體工作,並接受學校紀檢委的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9年度面向全國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照教育部核准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佈;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佈。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對生源好、志願滿、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在次年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學校所招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當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公佈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當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有調整,以新疆物價局當年文件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佈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願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學校普通高考專業錄取以高考總成績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錄取。在高考總成績相同情況下,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高的考生。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普通類、單列類文科考生優先錄取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分數高的考生;雙語類、民語言類文科考生優先錄取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分數高的考生;普通類、單列類理科考生優先錄取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分數高的考生;雙語類、民語言類理科考生優先錄取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分數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類及單列類考生優先錄取語文、數學、政治理論分數高的考生;所有志願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調劑,將由學校調劑錄取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則做退檔處理;

第十條 報考我校普通高考文理科各專業的雙語類考生數學單科成績不低於15分(含15分),普通類、單列類、民語言類文理科各專業考生數學單科成績不低於20分(含20分)。

第十一條 與本科院校聯合培養(3+2)應用型本科人才專業“只錄有專業志願的考生”。

第十二條 單獨招生、直升專的錄取分別按照烏魯木齊職業大學2019年單獨招生考試實施方案、直升專實施方案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單獨招生、優秀中職畢業生直升高職(專科)、三校生考生不得申請轉學、調整專業,學籍註冊及畢業證發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對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投檔按加分錄取,按考分錄取專業。

第十五條 雙語類考生入校後,將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水平測試,測試達不到專業學習標準的學生將進行為期一年的預科學習。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音樂類、美術類專業的考生在音樂類、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如出現文化課成績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考生。美術教育、藝術設計、廣告設計與製作、工藝美術品設計等專業須有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考合格證。音樂教育、音樂製作專業須有自治區音樂類專業統考合格證。

第十七條 《空中乘務》專業考生須獲得我校專業面試合格證。

第十八條學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願》。

第五章 入學與註冊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身份證件,按照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招生就業處和學生工作部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不得超過兩週),經批准後方可有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錄取的新生因應徵入伍或身體原因不能報到入校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按照《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保留入學資格手續須在新生報到一週內辦理完畢,未按要求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且成績合格,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具體辦法按照學校“雙證書”制度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後頒發畢業證書,具體辦法按照學校學生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七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精神,嚴格執行《烏魯木齊職業大學學生手冊》中一系列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教學上嚴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職高專教學大綱制定教學計劃,有步驟地對學生實施全面培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以及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方式,併為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設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實行人格培養工程,開設就業指導、就業生涯規劃等課程,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誠信教育等,使大學生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院部分專業優秀畢業生可通過相關考試升入本科院校相近專業繼續學習兩年,成績合格,可取得本科院校畢業證書和本科院校學位證書。相關政策參照關於印發《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優秀專科生直升本科選拔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號)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佈起開始執行。凡學校之前出臺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在招生諮詢期間本校諮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政策以文字表述為準。

第三十三條 錄取結果公佈渠道:錄取結果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諮詢電話、學校郵寄錄取通知書公佈。

第三十四條 諮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http://www.uvu.edu.cn

聯繫電話:0991—8825404、2605249

傳真:0991—8833075

地址:烏魯木齊市幸福路723號

郵編: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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