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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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延伸閱讀”

最高院維持“濱河九糧液”註冊,九糧工藝獲認可

《中國史稿》認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時期是穀物釀酒的“萌芽”期,此後用多種糧食釀造白酒的技藝被不斷嘗試與改善,成為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中重要組成部分。白酒企業基於對糧食種類的不同選擇,釀造出五糧液、定軍山三糧液、濱河九糧液等多種白酒。作為糧食釀酒的龍頭企業,五糧液認為“數字+糧液”的商標形式均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故先後對多家“數字+糧液”發難,“濱河九糧液”也名列其中。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案件作出裁決,法院認定“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該裁決確認濱河集團可註冊及使用“濱河九糧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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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維持“濱河九糧液”註冊,九糧工藝獲認可

《中國史稿》認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時期是穀物釀酒的“萌芽”期,此後用多種糧食釀造白酒的技藝被不斷嘗試與改善,成為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中重要組成部分。白酒企業基於對糧食種類的不同選擇,釀造出五糧液、定軍山三糧液、濱河九糧液等多種白酒。作為糧食釀酒的龍頭企業,五糧液認為“數字+糧液”的商標形式均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故先後對多家“數字+糧液”發難,“濱河九糧液”也名列其中。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案件作出裁決,法院認定“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該裁決確認濱河集團可註冊及使用“濱河九糧液”。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等標識與“五糧液”的民事侵權糾紛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濱河集團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九糧液”文字。

至此,濱河集團與五糧液公司長達十餘年的商標糾紛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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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維持“濱河九糧液”註冊,九糧工藝獲認可

《中國史稿》認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時期是穀物釀酒的“萌芽”期,此後用多種糧食釀造白酒的技藝被不斷嘗試與改善,成為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中重要組成部分。白酒企業基於對糧食種類的不同選擇,釀造出五糧液、定軍山三糧液、濱河九糧液等多種白酒。作為糧食釀酒的龍頭企業,五糧液認為“數字+糧液”的商標形式均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故先後對多家“數字+糧液”發難,“濱河九糧液”也名列其中。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案件作出裁決,法院認定“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該裁決確認濱河集團可註冊及使用“濱河九糧液”。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等標識與“五糧液”的民事侵權糾紛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濱河集團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九糧液”文字。

至此,濱河集團與五糧液公司長達十餘年的商標糾紛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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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河集團商標

引發十餘年爭奪戰的“濱河九糧液”

1984年,坐落於祁連山下、洪水河濱的濱河集團重組成立,並在1995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與字號同名的“濱河“商標,2008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1994年,濱河集團“九糧九輪配製工藝”立項。1996年,基於該工藝的“濱河九糧液“產品首次參展,即斬獲第八屆中國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金獎。此後,濱河集團於2002年申請 “濱河九糧液”商標並獲得註冊,五糧液公司於2007年針對濱河集團後續申請的其中一枚“濱河九糧液”商標提出異議直至再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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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維持“濱河九糧液”註冊,九糧工藝獲認可

《中國史稿》認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時期是穀物釀酒的“萌芽”期,此後用多種糧食釀造白酒的技藝被不斷嘗試與改善,成為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中重要組成部分。白酒企業基於對糧食種類的不同選擇,釀造出五糧液、定軍山三糧液、濱河九糧液等多種白酒。作為糧食釀酒的龍頭企業,五糧液認為“數字+糧液”的商標形式均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故先後對多家“數字+糧液”發難,“濱河九糧液”也名列其中。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案件作出裁決,法院認定“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該裁決確認濱河集團可註冊及使用“濱河九糧液”。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等標識與“五糧液”的民事侵權糾紛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濱河集團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九糧液”文字。

至此,濱河集團與五糧液公司長達十餘年的商標糾紛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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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河集團商標

引發十餘年爭奪戰的“濱河九糧液”

1984年,坐落於祁連山下、洪水河濱的濱河集團重組成立,並在1995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與字號同名的“濱河“商標,2008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1994年,濱河集團“九糧九輪配製工藝”立項。1996年,基於該工藝的“濱河九糧液“產品首次參展,即斬獲第八屆中國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金獎。此後,濱河集團於2002年申請 “濱河九糧液”商標並獲得註冊,五糧液公司於2007年針對濱河集團後續申請的其中一枚“濱河九糧液”商標提出異議直至再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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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維持“濱河九糧液”註冊,九糧工藝獲認可

《中國史稿》認為,距今至少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時期是穀物釀酒的“萌芽”期,此後用多種糧食釀造白酒的技藝被不斷嘗試與改善,成為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中重要組成部分。白酒企業基於對糧食種類的不同選擇,釀造出五糧液、定軍山三糧液、濱河九糧液等多種白酒。作為糧食釀酒的龍頭企業,五糧液認為“數字+糧液”的商標形式均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故先後對多家“數字+糧液”發難,“濱河九糧液”也名列其中。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案件作出裁決,法院認定“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該裁決確認濱河集團可註冊及使用“濱河九糧液”。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濱河九糧液”等標識與“五糧液”的民事侵權糾紛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濱河集團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九糧液”文字。

至此,濱河集團與五糧液公司長達十餘年的商標糾紛宣告終結。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濱河集團商標

引發十餘年爭奪戰的“濱河九糧液”

1984年,坐落於祁連山下、洪水河濱的濱河集團重組成立,並在1995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與字號同名的“濱河“商標,2008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1994年,濱河集團“九糧九輪配製工藝”立項。1996年,基於該工藝的“濱河九糧液“產品首次參展,即斬獲第八屆中國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金獎。此後,濱河集團於2002年申請 “濱河九糧液”商標並獲得註冊,五糧液公司於2007年針對濱河集團後續申請的其中一枚“濱河九糧液”商標提出異議直至再審訴訟。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關於“五糧液”代理律師發佈對“濱河九糧液”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


濱河集團已獲得註冊、權利穩定的兩枚商標

此外,五糧液公司於2013年對上訴人使用“濱河九糧液”等行為提起侵權之訴,分兩案共訴賠1.3億。此後,在2019年5月28日, 最高院判定濱河九糧液在2012年之前的商標突出使用,對於五糧液提出的天價賠償,僅佔訴訟請求的7%,賠償900萬元。

把選擇品牌的權利交給市場

市場主體的品牌糾紛並不必然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消費者會根據產品的品質選擇品牌,優勝劣汰。品牌和品質意味著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是消費者的搜尋依據,因而建立知名品牌並不容易。是以,商標糾紛的審理中,司法機關亦認同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誌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該原理也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用在“濱河九糧液”的行政確權糾紛,在該案件中,北京高院審查了濱河集團提交的數千頁證據,最終認定濱河集團在白酒類商品上的“濱河”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使用在“濱河九糧液”商標中並非僅有修飾作用,而且濱河集團在1996年就開始使用“濱河九糧液”商標,並獲得過一定的榮譽,使用“濱河九糧液”或者與其近似的商標過程中也沒有證據顯示消費者存在與“五糧液”商標混淆誤認的情形。且濱河集團使用“濱河九糧液”商標的商品在全國性的糖酒博覽會、交易會上展覽和交易,其使用地域也不限於甘肅省境內。在此前提下,北京高院的觀點及結論是“濱河九糧液”與“五糧液”商標共同使用並不會導致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五糧液公司對該結論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最高院的觀點及結論與北京高院相同,並在裁決書中指出“九糧”二字源於濱河集團自主研發的“九糧九輪釀製工藝”,濱河集團已經將該釀製工藝向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了“九糧香型白酒”生產企業標準。

前述結論充分考慮了品牌在市場上的反饋,商標行政確權糾紛中,行政或司法機關作為權力機關,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發現市場競爭中消費者對品牌及產品的評價,得出授權與否的結論,而不是助力某一家或某幾家企業形成壟斷地位,這樣的結論更顯客觀公正。該案件也因此被最高院評為2017年50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劃定權利範圍,九五之爭可休矣

基於競爭規則而存續的市場主體,經營的重心應始終在於產品品質。濱河集團秉承品質至上,潛心鑽研釀酒技藝,幾十年來圍繞“濱河”主商標,推出了濱河液、濱河佳釀、濱河特液、濱河特曲、濱河糧液、濱河九糧液等百餘款各有特點的“濱河”系列產品。為做區分,在某些場合被簡稱為“佳釀、特液”等名稱。這種使用習慣觸發了濱河集團與五糧液的侵權糾紛。

近日,最高院對雙方的侵權糾紛也做出最終裁決,要求濱河集團不單獨或突出使用“九糧液”等文字,濱河集團本無意引起爭端,也尊重法院的判決,卻不能認同對該結果做曲意或擴張的解釋,更不認為選擇數種糧食釀造白酒的創意及工藝能夠被壟斷。定軍山三糧液商標的存續,以及目前最高院的裁決,均表明“公平與平衡”是司法機關定紛止爭所遵循的關鍵所在。最高院通過行政及民事兩項裁決,劃定了各自的權利範圍,確定濱河集團享有“濱河九糧液”的商標權,同時要求其依法使用。這樣的結論既通過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肯定了各方對己方品牌的貢獻,也要求各方遵循誠信經營的本質,凸顯公平公正。

濱河集團無心戀戰,即使在2017年6月最高院確認其享有“濱河九糧液”商標權,且將該案件評選為當年50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時,亦未做不必要之渲染,反而是致力於產品的研發。目前已聘請國際頂級諮詢公司策劃系列新品的宣傳方案,並在近兩年成功推出數款新品、落成生態產業園區、開展九糧文化藝術節等等。

我們認為這並不是一個是與非的爭論,而是一場商業爭奪,雙方都是知名的酒企,都基於中國的酒文化而萌生創意,最高院的裁決也積極肯定了各方品牌的知名度。而我們所瞭解的濱河集團,更是確信品牌和品質是消費者瞭解產品最直接的信息,它們應該在競爭中產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才真實可靠。企業的自信也應該建立在這種競爭之中,而無需過度渲染。最高院已劃定各自權利範圍,九五之爭至此應休,用心經營方是打造品牌之長久之道。( 王華|北京派道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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