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 刑法 法律 自媒體 美食 中原盾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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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每天翻看微信朋友圈裡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一些自己的所見所聞、生活感悟以及美食盛景,已經成了很多人的生活習慣。然而,微信朋友圈也不是個人的放肆之地,如果發了一些不該發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碰法律。日前,重慶市合川區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微信朋友圈罵人而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

據《法制日報》報道,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辱罵柳某,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1月30日,皮某又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當天,柳某委託律師交涉後,皮某刪除了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內容,但雙方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柳某遂訴至法院。

合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佈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事實上,雖然微信朋友圈裡都是微信好友,信息傳播侷限在一定範圍內,但微信朋友圈具有相對公開性和廣泛性。雖然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內容是私人活動,但它已經具有自媒體屬性。因此,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不當言論,就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

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惹上官司,這種現象雖不多見,但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想發什麼內容就發什麼內容。

當然,皮某的行為只是構成了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上發佈一些其他性質嚴重的內容,就有可能觸碰刑法了。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編造虛假信息並在包括微信朋友圈在內的網絡平臺上故意傳播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實,這種行為已經違法,輕者會受到治安處罰,重者則會受到刑事追究。比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說實話,筆者也每天翻看微信朋友圈,希望微信朋友圈裡的內容再幹淨一些,每天都充滿著向善向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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