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山東省威海這1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宣判

從山東威海法院瞭解到,5月20日,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凱等1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張凱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的判決。

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凱依託其所在公司成立護海大隊,先後僱傭被告人孫青宜、宋文彬等4人為骨幹成員及被告人顏麗豐、陳曉利等8人為一般成員,有組織地多次進行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張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9月,該犯罪集團採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在被告人張凱及其公司確權海域和周邊碼頭先後對漁民實施敲詐勒索犯罪70餘船次,敲詐勒索總金額64.48萬元,其中3次未遂,金額共計16萬元。此外,在2016年4月至5月份,該犯罪集團還與同案被告人潘正波共謀,強迫漁民將從被告人張凱及其公司確權海域內捕撈的漁獲賣給潘正波,該犯罪集團和潘正波從中非法獲利近8萬元。

2018年11月30日,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張凱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其餘骨幹成員和一般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潘正波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凱、孫青宜、宋文彬等8人不服,以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沒有實施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犯罪等為由提出上訴。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張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打著公司旗號,以維護公司合法利益為藉口,敲詐漁民錢財,強迫漁民交易,在一年多的時間裡作案數十次,嚴重侵犯了漁民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當地漁業生產和漁獲交易市場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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