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王老吉涼茶 法律 北京政法 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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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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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引證商標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後,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註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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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引證商標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後,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註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訴爭商標


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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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引證商標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後,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註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訴爭商標


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2017年7月12日,王某鈿之子女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向法院主張,廣藥集團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與其母王某鈿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均為“王老吉真像”商標,二者完全一致。訴爭商標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複製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還主張,訴爭商標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澤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廣藥集團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權,從而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審理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三原告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的訴訟請求。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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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引證商標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後,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註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訴爭商標


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2017年7月12日,王某鈿之子女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向法院主張,廣藥集團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與其母王某鈿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均為“王老吉真像”商標,二者完全一致。訴爭商標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複製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還主張,訴爭商標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澤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廣藥集團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權,從而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審理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三原告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的訴訟請求。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法官釋法

根據《商標法》規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三原告主張的引證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商標所有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該商標,引證商標已被註銷,不能作為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在先障礙。故三原告關於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201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代為起訴。本案中王澤邦(王老吉)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關於近親屬規定的範圍,三原告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的原告主體資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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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那麼,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後人應如何保護呢?

案件回顧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引證商標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後,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註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訴爭商標


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2017年7月12日,王某鈿之子女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向法院主張,廣藥集團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與其母王某鈿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均為“王老吉真像”商標,二者完全一致。訴爭商標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複製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還主張,訴爭商標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澤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廣藥集團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權,從而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審理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三原告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的訴訟請求。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法官釋法

根據《商標法》規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三原告主張的引證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商標所有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該商標,引證商標已被註銷,不能作為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在先障礙。故三原告關於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201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代為起訴。本案中王澤邦(王老吉)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關於近親屬規定的範圍,三原告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的原告主體資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未及時續展 王老吉後人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商標權

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商標所有人可不是高枕無憂的,因為註冊商標也是有“壽命”的,商標法上規定了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十年,期限屆滿可以申請續展該商標,即可以再延續十年“壽命”。如果期限屆滿而商標所有人未申請續展,那麼該商標會被註銷,如果商標所有人繼續使用被註銷的商標,反而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所以,商標權人如果想繼續獲得法律的保護,應當注意在商標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手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當公民的肖像權受侵犯時,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死者的肖像被侵犯時,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關於近親屬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屬於該範圍內的近親屬,才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當公民以近親屬的身份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注意自己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範圍,從而具有相應的原告資格。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高璇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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