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寬:PPP+EPC就是個偽命題'

投資 設計 人生第一份工作 BOO 市場報資訊週刊 2019-07-31
"

"

葉寬:PPP+EPC就是個偽命題


人民日報社市場報網絡版:PPP發展到今天,正在日益走向規範,迴歸本源,目前取得的成績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當前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比如業界提出的PPP+EPC模式。為避免走入新的誤區,在此我們探討PPP+EPC模式問題,對PPP進行正本清源,正確辨析。

談到PPP的健康發展,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PPP根本要義及適用範圍,不忘初心。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委託社會投資人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提供服務,實現政府投資的物有所值。目前我們很多PPP整改項目多因項目邊界不清晰、實施不規範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退庫。因此,邊界清晰的建設項目、政企雙方有效的風險分配、紮實可靠的可研報告及實施方案是PPP項目成功的關鍵要素。也正是基於迴歸PPP初衷,保證政府投資的務實性以及財政資金支出的高效性,國務院及發改委分別發佈了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以及《關於依法依規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9〕1098號),進一步強調可研、初設等項目前期工作成果的真實可靠性。“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全面、深入開展PPP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審查;嚴格依法依規履行項目決策程序”。

PPP項目招投標程序是在上位法指導下進行的,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三)款、113號文第11條及財金【2016】90號等政策文件,“對於涉及工程建設、設備採購或服務外包的PPP項目,已經依據政府採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即所謂的“兩標並一標”,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招標投標法以及政府採購PPP項目的相關法規。即要求社會資本方既要符合PPP項目採購的資格條件,又要符合建設工程招標的資格條件。根據相關法規文件要求和大量實踐,包括入選財政部示範項目,在項目邊界條件很清晰、中選社會資本方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情形下,社會資本方招標採購和工程招標可以合二為一。即該工程的承包商、生產商或者提供商可以不進行招標選擇,而由項目實施機構選定的社會資本自行進行項目建設。在此政策指導下,國內多數PPP項目採用此模式實施,即PPP已涵蓋EPC,也就無所謂“PPP+EPC”。

迴歸PPP的“初心”和理論本源,我們也可得出以上結論。假定可研、實施方案、物有所值一系列前期成果文件真實可靠,通過規範的招標程序選擇了有資格承擔本項目的社會投資人的情況下,中標社會投資人是可以自行建設的。國內目前絕大多數的PPP項目採用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運作,BOOT、BOO、BTO等均是標準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BOT是指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政府獲得某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權,然後由其獨立或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在整個運營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運營獲得收益,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政府。從定義中可以看出,BOT中的“Build”即包含Finance融資+ Design設計+ Construction建設,這就要求中選社會資本必須具有符合項目要求的融資、設計、建設等資質,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項目。BOT也已經涵蓋了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採購、Construction施工)。

如上所述,我們以“反之亦然”來推論又可得出以下結論,即: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中選社會資本方,PPP項目公司成立後,相關工程建設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即“二次招標”。此情況下,PPP+EPC“兩標並一標”的模式是不合規的,也就無從談起。

因此,為了避免混淆走入新的誤區,我們認為在PPP項目操作中應注意:

1、如競標社會資本既符合PPP項目採購條件,又符合建設工程招標的資格條件,可根據前述法規政策要求“兩標並一標”選擇PPP項目社會資本方。

2、如競標社會資本不具備工程資質,必須按照招投標細則和財政部、發改委等指導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二次招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PPP+EPC”就是一個偽命題。PPP的實踐還是要“不忘初心”、迴歸本源、規範實施,而不是搞一些概念上“文字遊戲”式的“創新”。(通訊員 楊俊)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