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所謂“利息高、收益穩”的理財,心動你就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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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轉自:江蘇高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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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所謂“利息高、收益穩”的理財,心動你就上當了!


持續快速發展的經濟在推動社會進步的同時,也伴隨著經濟類犯罪的與日俱增。近年來,物價上漲和銀行儲蓄的“低利率”影響了人們傳統的理財觀念,一些民眾急於通過投資來實現財富的保值和增值,但又缺少穩妥的投資渠道或較為專業的投資技能,在此情況下,一些公司抓住人們這種“急於求成”的心理,掛著投資理財的名號,實為非法募集資金,以各種高息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4年至2017年,吳中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0件,2018年至今已收案16件,收案數量增幅較快。這類犯罪涉及被害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給社會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

“藍莓”理財?“半路入夥”騙借款

2015年12月初,王女士經人介紹參加了蘇州某財富公司組織的藍莓基地觀光活動,該基地是宿遷某酒業公司投資的藍莓種植項目,現場有該酒業公司生產的藍莓飲料、藍莓酒供遊客品嚐。經財富公司劉總監介紹,王女士進一步瞭解到,因某酒業公司經營好、收益高,財富公司故對其進行投資。近期,酒業公司的藍莓系列飲品正準備擴大再生產,同時需要對外招募投資,月息1.08%至2%不等,投資後將發放現金紅包回饋投資者。

在這位劉總監的推廣下,同行的許多遊客紛紛與其簽訂投資協議。看到投資合同上都蓋有該財富公司的公章,又有較高的利息回報,王女士徹底對其放下戒備,與財富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投資數額、借款利息和期限。剛開始的三個月裡,該公司都能正常付息,並且遵守約定發放現金紅包,這讓王女士十分滿意,正準備追加投資時,發現該公司支付月息不再準時,直至2016年4月,該公司不再正常還本付息。多次聯繫該財富公司及劉總監未果後,焦急萬分的王女士只得報警求援。

經查明,張某(另案處理)為某酒業公司法人,2015年5月,張某等人在蘇州吳中設立某財富公司,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向社會公開宣傳,以借款給該公司能夠獲得高額利息為誘餌,以生產藍莓系列飲料、藍莓酒需要擴大再生產為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而組織觀光活動的公司總監劉某於2015年11月入職該公司,負責日常事務性管理,包括組織進行開會、講課、旅遊、觀光以吸引投資者,先後從王女士在內的84人處非法吸收資金838.5萬元。劉某認為,財富公司在自己入職前就已經開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半年以上,其任職期間,公司由他人控制,自己只是日常事務性管理者,非法所得較少,應被認定為從犯。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夥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證據證實,劉某於2015年11月初經人介紹進入某財富公司擔任總監,組織客戶參加公司活動,對業務團隊進行考核,積極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退賠未償還集資款項。

開採礦山?“徒有其表”引投資

“想成為‘開山鼻祖’嗎?深圳某財富資產管理公司等您來投資!為開發泰安市某礦山項目,現‘深圳某財富礦業基金—穩增型’理財產品面向社會募集資金1個億!高利回報,穩定可靠!”徐先生看著宣傳單上的廣告,想起幾天前朋友曾告訴他投資礦山開採回報豐厚,是現下較為熱門的投資方式,又想到自己近來投資無門,便對宣傳單上的內容動了心。為了讓徐先生更相信公司的宣傳,業務員向他展示了公司的註冊信息,顯示該公司於2015年8月在深圳註冊成立,武某是法定代表人,也是蘇州分公司的負責人。蘇州分公司下設經理室、財會室、業務部,有二十餘名業務員,以開採礦山、經營瓷磚等為主要業務,經營善、利潤高。業務員還稱,最近公司準備開發泰安市某山礦產項目,投資回報率較高,投資者可獲1-1.5%不等的月息。

業務員為徐先生介紹的公司信息看起來都十分規範,發展前景也看起來一片大好,這讓徐先生對該公司的投資項目深信不疑,最終同意對該公司開礦項目進行投資,雙方簽訂了投資合同,約定了投資數額、借款利息和期限。本以為可以輕鬆地坐享其成,誰知支付投資款後,徐先生竟從未收到過利息,他試圖通過宣傳單上的聯繫方式聯繫負責人武某亦無果,遂向公安局報案求援。

經查明,武某為募集資金開採礦山,成立深圳某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南昌分公司、蘇州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以開採礦山、擴大生產為名,通過組織培訓、安排團隊經理及業務員散發傳單等方式,承諾支付年息12%-20%的投資回報,非法向徐先生等52名投資人吸收存款473萬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某採用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共47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武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武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退賠集資款給各投資人。

高息誘惑?“狡兔三窟”籌鉅款

2017年,吳中警方接到張某珍等人報案,稱自己聽說在寧波某投資管理公司蘇州分公司有高回報的理財產品,公司負責人稱其是對外放貸及投資,能保證還本付息,故與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投資數額、借款利息、期限,但自2017年3月份以來,該公司開始不能正常還本付息,自己多次與負責人聯繫均未得到答覆。幾天後,警方又接到王某、張某華等人報案,稱分別購買了蘇州金股投資管理公司、蘇州張家港益達投資中心的理財產品後未得到正常還本付息,所述案情與張某珍所說大同小異。經查,寧波某投資管理公司蘇州分公司、蘇州金股投資管理公司、蘇州張家港益達投資中心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不相同,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同一人,名叫劉某恩,曾有詐騙罪犯罪前科,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難道他仍不知悔改、捲土重來?

同年8月,警方在緬甸將劉某恩抓獲。據其交代,自己於2015年8月註冊成立寧波某投資管理公司,周某高、葛某榮先後任法定代表人,自己是實際經營人,後經實地考察,認為在蘇州開公司能吸引更多投資,故於同年11月通過他人代辦在吳中區成立寧波某投資管理公司蘇州分公司。2015年10月及2016年12月,其又利用胡某兵的名義成立蘇州金股投資管理公司、蘇州益達投資中心,其均為實際負責人。經查明,自2015年起,劉某恩通過開設上述三家公司,向社會公開宣傳“理財產品”,以年利率13%-17.5%為誘餌,以簽訂合同承諾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方式,先後非法向張某珍、王某等100餘名投資人吸收存款共1149.4萬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恩夥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恩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劉某恩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同時退賠尚未退賠的款項並按比例發還各存款人。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增多,主要是因為群眾手中大量閒散資金渴望穩定、高收益的投資渠道,而犯罪分子通過宣傳許諾的高額固定收益,使缺乏投資知識及防範意識的投資者認為資金可以得到高額回報且不必承擔風險,因而踴躍投入資金。投資者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任何承諾“高息”“高額回報”又能保證穩定的項目都不可信。面對高息誘惑時,應當保持理性、冷靜分析,謹防掉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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