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那麼如何區分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
兩個標準,一是該行為是否增值,二是該行為對內還是對外:
1、如果經濟行為導致增值,則屬於視同銷售。例如,生產的產品和委託加工的產品無論對內的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還是對外的分配、捐贈、投資行為,都屬於視同銷售,應當計算銷項稅。
2、如果經濟行為沒有發生增值,則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對內行為,還是對外行為。如果是對企業內部的,那麼就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對企業外部的,則屬於視同銷售。購進的材料沒有發生增值,那麼將其用於消費、職工福利、非應稅等針對企業內部方面,則屬於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將購進的材料,用於針對企業外部的分配、捐贈、投資等方面,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兩個規定: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本規定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說了那麼多,估計很多會計人員在實踐工作中套用規定的時候,依然分不清是不得抵扣還是視同銷售?
購買的月餅贈送客戶,是視同銷售還是不得抵扣進項稅?購買的月餅發給職工是視同銷售還是不得抵扣?
除了買進來用到內部的不得抵扣外,其餘的都是視同銷售。
所以,購買的月餅用於贈送客戶,從外部來到外部去,視同銷售
購買的月餅發給職工,從外部來到內部去,不得抵扣。
如對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這塊還有疑問,那就下方留言與小編互動吧!或是關注公眾號會計學堂「微信號acc5com」,與後臺答疑老師在線互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