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公司與個人之見的無息借款,一個視同銷售,一個不視同銷售

投資 金融 慈善 財經 易嘉財稅 易嘉財稅 2017-11-08

案例1

納稅疑問:

山西大同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將資金8000萬元借給股東李萍個人使用,借款期限長達一年,簽訂的是無息借款合同,請問是否視同銷售服務要繳納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李萍 8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8000萬元

專家回覆: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或股東,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個體工商戶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也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案例2

納稅疑問:

山西大同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向股東李萍個人借款80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週轉使用,借款期限長達一年,簽訂的是無息借款合同,請問是否視同銷售服務要繳納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李萍 8000萬元

專家回覆:

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公司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公司不需繳納增值稅)。

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

(1)營改增後,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應該要繳增值稅;

(2)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3)企業之間無償借款由於沒有收入,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4)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稅。

(5)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範圍,不繳納印花稅。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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