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概要

投資 馬術 高爾夫 文物 稅海濤聲 2017-05-31

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概要

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概要

1、國務院要求完善體育產業稅費價格政策。

充分考慮體育產業特點,將體育服務、用品製造等內容及其支撐技術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提供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資格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體育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落實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創意和設計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落實企業從事文化體育業按3%的稅率計徵營業稅。鼓勵企業捐贈體育服裝、器材裝備,支持貧困和農村地區體育事業發展,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向體育事業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享受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

2、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等體育場館免徵房土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第一條

3、經費自理的體育類非營利法人等體育場館免徵房土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

(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

(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第二條

4、企業大型體育場館減半徵收房土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 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第三條

以上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鍊的專業性場所;所稱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適時增加不得享受優惠體育場館的類型。

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5、將體育服務納入生活服務中的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遊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6、跨境體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免徵增值稅。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