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損失,是否由肇事車輛車主全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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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在一直增長。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失能否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成為當事人十分關心的話題。今天,德州中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依靜法官,來給大家談一談關於交通事故中賠償的問題。

主持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失,應怎樣通過訴訟來獲得賠償?

法官:當事人可以以侵權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這裡的車輛保險可以分為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險”。

主持人:是不是隻要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車主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呢?您能不能結合一個具體案例,給大家分析一下?

法官:交通事故損失賠償問題涉及損失數額認定,交強險、商業險賠付順序,責任比例劃分,免責條款效力,保險公司義務等方面,可以通過以下的案例進行分析。喬某駕駛的車輛與王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喬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王某駕駛的貨車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車損、救援費、停運損失、清汙費、鑑定費。

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剩餘車損、救援費的30%;由王某賠償停運損失、清汙費、鑑定費的30%。

主持人:通過剛才的分析我們可以注意到,侵權車輛的保險公司沒有賠償全部損失,這是為什麼?

法官: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當事人因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進行賠償。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足額賠付2000元。根據商業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清汙費、鑑定費用等不予賠償,故商業險範圍內僅賠償了車損和救援費用,而停運損失、清汙費、鑑定費則由車主賠償。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商業險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就可以免除商業險賠償責任。

主持人:如何判斷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上訴義務?

法官:根據保險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投保單等保險憑證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的,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說明義務,但保險公司應對履行上述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人保財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保單投保人聲明處加黑加粗,表明保險人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合理提示。侵權車輛掛靠的物流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公章,應視為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

主持人:肇事車輛車主是否應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王某僅需對停運損失、清汙費、鑑定費的30%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希望大家在出行時一定注意交通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請大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稿件來源: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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