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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兩年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並毆打、拘禁他人。
通州小布(北京通州發佈:bjtzfb)今天從通州法院獲悉:該團伙成員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獲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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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兩年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並毆打、拘禁他人。
通州小布(北京通州發佈:bjtzfb)今天從通州法院獲悉:該團伙成員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獲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昨天,被告人張東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8人在兩年內採用威脅、毆打、拘禁等方式及堵鎖眼、擅自入院、噴油漆、發傳單等滋擾方式,向他人索取債務、強佔房屋,欺壓百姓、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審理期間,通州法院凍結惡勢力團伙財產20餘萬元。
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構成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其中被告人張東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較為固定的成員。
經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東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採用要挾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被告人張東、屈健、洪賀江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並罰,被告人張振江、王宏鋼、李永和、洪賀江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根據被告人張東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對被告人張東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被告人王宏鋼等人以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通州區融媒體中心記者 金耀飛
通州區人民法院供圖
微信編輯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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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兩年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並毆打、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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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被告人張東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8人在兩年內採用威脅、毆打、拘禁等方式及堵鎖眼、擅自入院、噴油漆、發傳單等滋擾方式,向他人索取債務、強佔房屋,欺壓百姓、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審理期間,通州法院凍結惡勢力團伙財產20餘萬元。
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構成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其中被告人張東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較為固定的成員。
經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東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採用要挾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被告人張東、屈健、洪賀江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並罰,被告人張振江、王宏鋼、李永和、洪賀江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根據被告人張東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對被告人張東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被告人王宏鋼等人以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通州區融媒體中心記者 金耀飛
通州區人民法院供圖
微信編輯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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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被告人張東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8人在兩年內採用威脅、毆打、拘禁等方式及堵鎖眼、擅自入院、噴油漆、發傳單等滋擾方式,向他人索取債務、強佔房屋,欺壓百姓、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審理期間,通州法院凍結惡勢力團伙財產20餘萬元。
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構成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其中被告人張東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等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較為固定的成員。
經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東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採用要挾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被告人張東、屈健、洪賀江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被告人張東、屈健、王博文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並罰,被告人張振江、王宏鋼、李永和、洪賀江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張東、王宏鋼、屈健、王博文、洪賀江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根據被告人張東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對被告人張東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被告人王宏鋼等人以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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