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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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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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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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所籤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網站責任編輯崗位工作,負責與網絡作者的簽約、維護等工作,而網絡作者作為網絡文學網站的核心合作人員,其對網站經營人來說應屬商業祕密。

唐某所任工作職責應當知悉和接觸到公司該祕密,故其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再次,唐某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與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

故本院認定涉案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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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所籤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網站責任編輯崗位工作,負責與網絡作者的簽約、維護等工作,而網絡作者作為網絡文學網站的核心合作人員,其對網站經營人來說應屬商業祕密。

唐某所任工作職責應當知悉和接觸到公司該祕密,故其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再次,唐某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與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

故本院認定涉案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二、唐某是否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

唐某雖與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簽訂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其崗位為總監。但在唐某個人微博中其稱自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而“某網站”繫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且“某網站”的經營內容亦包括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等。

上述經營內容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中文文學網”經營的範圍和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係。故唐某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唐某於2016年6月在其個人微博中發文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過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某網站文學上,卻在庭審中稱上述內容系虛構,顯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上述博文內容可以認定,唐某違反了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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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所籤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網站責任編輯崗位工作,負責與網絡作者的簽約、維護等工作,而網絡作者作為網絡文學網站的核心合作人員,其對網站經營人來說應屬商業祕密。

唐某所任工作職責應當知悉和接觸到公司該祕密,故其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再次,唐某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與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

故本院認定涉案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二、唐某是否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

唐某雖與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簽訂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其崗位為總監。但在唐某個人微博中其稱自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而“某網站”繫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且“某網站”的經營內容亦包括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等。

上述經營內容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中文文學網”經營的範圍和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係。故唐某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唐某於2016年6月在其個人微博中發文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過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某網站文學上,卻在庭審中稱上述內容系虛構,顯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上述博文內容可以認定,唐某違反了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三、約定的年薪200%違約金是否明顯過高?

雙方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後,除返還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按離職前年工資收入20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綜合考量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已經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佔原月工資收入的比例等,雙方約定的年收入200%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

唐某現請求調整,本院酌情確定唐某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200,000元。唐某實際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失去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基礎,結合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唐某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2,432元應予返還。現要求不予返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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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所籤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網站責任編輯崗位工作,負責與網絡作者的簽約、維護等工作,而網絡作者作為網絡文學網站的核心合作人員,其對網站經營人來說應屬商業祕密。

唐某所任工作職責應當知悉和接觸到公司該祕密,故其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再次,唐某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與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

故本院認定涉案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二、唐某是否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

唐某雖與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簽訂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其崗位為總監。但在唐某個人微博中其稱自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而“某網站”繫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且“某網站”的經營內容亦包括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等。

上述經營內容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中文文學網”經營的範圍和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係。故唐某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唐某於2016年6月在其個人微博中發文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過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某網站文學上,卻在庭審中稱上述內容系虛構,顯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上述博文內容可以認定,唐某違反了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三、約定的年薪200%違約金是否明顯過高?

雙方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後,除返還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按離職前年工資收入20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綜合考量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已經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佔原月工資收入的比例等,雙方約定的年收入200%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

唐某現請求調整,本院酌情確定唐某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200,000元。唐某實際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失去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基礎,結合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唐某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2,432元應予返還。現要求不予返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判決意義】

通常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但在勞務派遣這種僱傭與用工相分離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祕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為實際的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該二者之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符合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予履行。

同時,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不應僅根據勞動者在新任職單位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判定,而應從勞動者新任職的單位經營範圍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其實際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單位工作內容相近或類似等方面綜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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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通過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形成了一個三方的關係。雖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形式上的勞動關係,但實質上對於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這一部分規定,同樣可以適用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勞務派遣員工,沒有遵守競業限制規定,被仲裁裁決和判決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退還原用工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案情概括】

唐某於2009年7月16日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崗位工作。

2012年7月21日,雙方補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僱員在全球範圍內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受聘於任何與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經濟組織以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無論僱員在該經濟組織內系擔任何種職位,亦不論系全職抑或兼職。

若僱員違反協議規定的,應:a)退還公司已經支付的補償費;b)立即停止違約行為;c)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派遣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僱員年工資收入的200%等。

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用工關係。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責任編輯崗位,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絡作者簽約、網絡文學的編輯、維護網絡作者關係等工作。

唐某離職後,進入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工作,並簽訂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並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的“某網站”從事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工作等。

2016年6月23日,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文稱,其近日提交辭職流程,不日將卸任“某網站”文學總編,文學副總經理職位,並載明其工作經歷包括2009年入職“某中文文學網”做編輯,2011年任主編,2013年負責“某中文文學網”內容運營部,2015年入職“某網站”等。

2016年8月,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53,040元、支付被告違約金323,926.46元,並得到支持。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法院認為】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所籤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唐某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網站責任編輯崗位工作,負責與網絡作者的簽約、維護等工作,而網絡作者作為網絡文學網站的核心合作人員,其對網站經營人來說應屬商業祕密。

唐某所任工作職責應當知悉和接觸到公司該祕密,故其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對其具有約束力。

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祕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再次,唐某經某對外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與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

故本院認定涉案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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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某是否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

唐某雖與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簽訂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其崗位為總監。但在唐某個人微博中其稱自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而“某網站”繫上海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且“某網站”的經營內容亦包括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等。

上述經營內容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中文文學網”經營的範圍和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係。故唐某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唐某於2016年6月在其個人微博中發文稱擔任某網站文學總編、過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某網站文學上,卻在庭審中稱上述內容系虛構,顯然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上述博文內容可以認定,唐某違反了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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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定的年薪200%違約金是否明顯過高?

雙方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後,除返還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按離職前年工資收入20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綜合考量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已經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佔原月工資收入的比例等,雙方約定的年收入200%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

唐某現請求調整,本院酌情確定唐某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200,000元。唐某實際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失去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基礎,結合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唐某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2,432元應予返還。現要求不予返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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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意義】

通常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但在勞務派遣這種僱傭與用工相分離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祕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為實際的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該二者之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符合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予履行。

同時,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不應僅根據勞動者在新任職單位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判定,而應從勞動者新任職的單位經營範圍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其實際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單位工作內容相近或類似等方面綜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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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1、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應對用工單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離職後的實際工作內容與用工單位經營內容存在競爭關係,應認定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2、對於案例中的這位員工,我其實覺得挺奇怪的,為什麼你拿原用人單位給你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時候不說協議無效呢?拿了錢不遵守協議時,你說協議無效了?那無效錢怎麼不退啊?更奇怪的是,自己發出的微博內容都可以承認是虛假的,打自己的臉不疼嗎?

3、對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我覺得吧,用人單位可以儘量把違約金設置的高一些,反正有了糾紛時,勞動者或者律師的套路就是覺得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而法院通常都會作出調整,好像簽訂的協議就是可以隨便調整的,說是說合理性怎麼怎麼滴,但實質就是法院有權調整。既然如此,用人單位可以“漫天要價”,反正法院會“落地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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