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鍋爐工燒壞鍋爐,反而狀告民族大學後獲賠4萬元!

案件背景:劉某系中南民族大學後勤處的一名員工,2017年5月18日,劉某在工作時不慎將中南民大食堂的鍋燒破了。當日,劉某離職,之後一直未返崗,也未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劉某申請仲裁,要求中南民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相關賠償。2017年9月27日,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劉某的仲裁請求。後劉某與中南民大對該裁決不服,均訴至一審法院。

爭議焦點:中南民大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劉某主張:將食堂鍋燒破後,被張姓管理人員通知離崗,遂離開工作崗位。

中南民大主張:並未向劉某發出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劉某在未向中南民大作任何通知和辦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職。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對劉某離職事實的陳述爭議很大,但中南民大有關劉某在工作中將食堂的鍋燒破後即自行離崗的主張有悖常理,故採信劉某有關其將食堂的鍋燒破後被張姓管理人員通知離崗的主張。至於中南民大提交的考勤記錄等證據,僅能證明2017年5月19日之後劉某未到崗,但不足以證明劉某自行離崗或自行離職。因此,應認定系中南民大解除了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同時,雖然劉某作為廚師,在工作中將食堂的鍋燒破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該行為並不足以構成嚴重違紀,且並未嚴重到應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再者,中南民大解除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充分的規章制度或者法律依據,故應認定該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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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中南民大解除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屬於違法解除。中南民大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7,836元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一審審理中,中南民大認為劉某系自動離職,二審審理中,中南民大又提出因劉某長期曠工,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中南民大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並提交了除名的決定。但中南民大提交的證據明顯不符合常理,且除名的決定亦未送達劉某。劉某認為其系因鍋燒破了,被相關領導要求離開崗位,但亦未提交相應證據。2017年5月18日,劉某將中南民大食堂的鍋燒破後,即離開工作崗位,沒有再為中南民大提供勞動,中南民大作為管理者,應主動行使管理權,對劉某作出一定的處理。但中南民大未作出任何處理意見,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後要求劉某繼續上班或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視為中南民大其本意為同意此時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對勞動關係的解除也採取消極態度,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系中南民大提出後經協商一致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南民大應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採信劉某的主張,認定系中南民大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缺乏相應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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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變更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84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南民族大學解除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屬於違法解除。中南民族大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7,836元(2,684元×14.5×2)”為“中南民族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8,918元”【案例來源:(2018)鄂01民終10035號】

周大律師點評:有時候,官司的輸贏可能不在於證據,而在於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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