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來了,不發高溫補貼違法

夏季來了,對於辛苦奮戰在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單位要減少安排勞動者從事戶外勞動,同時要降低車間內的溫度,避免勞動者在職業場所中受到職業傷害(記住,中暑是屬於職業傷害的,也就是說可以按工傷算)。那麼,有的崗位必須要安排到戶外去工作,同時有的工作場所在採取了降溫措施後,溫度仍然在33度(含)以上,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下,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了:

1、要給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降暑飲料;

2、要支付高溫補貼。

那麼問題又來了:

夏季來了,不發高溫補貼違法

高溫補貼可以不發嗎?

國家規定: 發放高溫津貼屬於強制性規定。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廣東地方規定:《廣東省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計算方法:150元/月,不足月按天折算6.9元/天。

(除了廣東外,各地都有對應的規定和標準)

可見,高溫津貼屬於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依規定及時以貨幣形式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單位拒不發放,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之前的高溫補貼沒有發怎麼辦?

高溫補貼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其維權時效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監察條例》的限制,只能主張兩年內的,也就是說,單位一直沒有給你發放過高溫補貼,現在能主張的也只是18年6月至19年6月的,共計6個月900元。

可見,屬於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及時維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正如有句法律諺語說得好: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夏季來了,不發高溫補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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