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工傷後哪些賠償應該企業支付? 如何計算?'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應該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應該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應該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治療後應該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根據受到傷害程度,對發生意外的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
通常情形下,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產生工傷後部分的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仍然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和其他保險,則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不按照正確的程序申請工傷,一味的找單位要賠償,是很不可取的行為。不但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只會應發勞動糾紛。並且一旦錯過了工傷認定時效,工傷賠償就得不到了。
下面為大家帶來一般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哪些是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
實際的工傷認定中通常有四種情形:
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應該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