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淘寶網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微司法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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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麻煩給個五星好評”

你是否收到過

淘寶客服的親切問候?

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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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麻煩給個五星好評”

你是否收到過

淘寶客服的親切問候?

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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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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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信譽嚴重受損,影響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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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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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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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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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信譽嚴重受損,影響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在與賣家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自己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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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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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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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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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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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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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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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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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買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其退貨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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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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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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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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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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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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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賣家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自己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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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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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買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其退貨退款的要求。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經法院綜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賣家不構成誹謗、詆譭

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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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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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在與賣家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自己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買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其退貨退款的要求。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經法院綜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賣家不構成誹謗、詆譭

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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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

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

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小編提醒

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臺。

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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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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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信譽嚴重受損,影響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在與賣家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自己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買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其退貨退款的要求。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經法院綜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賣家不構成誹謗、詆譭

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

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

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小編提醒

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臺。

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當產品糾紛產生時,經營者應先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應具有一定的寬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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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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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信譽嚴重受損,影響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在與賣家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自己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認為賣家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

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買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其退貨退款的要求。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經法院綜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賣家不構成誹謗、詆譭

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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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

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

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小編提醒

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臺。

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淘寶買家給差評被訴侵犯名譽權!賣家索賠9800元…


當產品糾紛產生時,經營者應先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應具有一定的寬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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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消費者來說,淘寶評論機制不是發洩個人情緒的工具。雖然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

但是消費者應注意分清訴求表達與侵權的界限,避免人身攻擊或者不文明用語出現在網絡環境中,理性行使權利、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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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麻煩給個五星好評”

你是否收到過

淘寶客服的親切問候?

但是當買家李某發差評之後,

卻遭到賣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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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買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訴稱:

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賣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

李某無視賣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賣家賣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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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

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信譽嚴重受損,影響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賣家無奈將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

被告李某辯稱:

其在賣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

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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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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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李某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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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

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法院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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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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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

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小編提醒

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臺。

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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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產品糾紛產生時,經營者應先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應具有一定的寬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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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消費者來說,淘寶評論機制不是發洩個人情緒的工具。雖然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

但是消費者應注意分清訴求表達與侵權的界限,避免人身攻擊或者不文明用語出現在網絡環境中,理性行使權利、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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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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