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泰安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徵地,補償方案出爐!

泰安 建築 泰山 山東 東至 裝修 魯網泰安新聞中心 2019-05-27
剛剛!泰安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徵地,補償方案出爐!剛剛!泰安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徵地,補償方案出爐!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決定的公告

泰山徵告字〔2019〕04號

為改善城市交通條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根據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決定實施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對工程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該工程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徵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屋徵收按照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徵收範圍:西起溫泉路、東至天燭峰路,靈山大街東段道路改造規劃範圍內需依法徵收的合法房屋。

三、泰安市泰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徵收部門,委託泰安市泰山區岱廟街道辦事處、泰安市泰山區上高街道辦事處和泰安市泰山區城市建設房屋拆遷辦公室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徵收部門的房屋徵收工作,按照公佈的《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與徵收部門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五、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搬遷。

六、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房屋徵收工作。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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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

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改善城市交通條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根據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決定實施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對工程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

徵收部門:泰安市泰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收實施單位:泰安市泰山區岱廟街道辦事處

泰安市泰山區上高街道辦事處

泰安市泰山區城市建設房屋拆遷辦公室

二、徵收範圍

西起溫泉路、東至天燭峰路,靈山大街東段道路改造規劃範圍內需依法徵收的合法房屋。

三、徵收簽約期限

徵收簽約期限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

四、被徵收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用途、價值確定

1、被徵收房屋的權屬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產權人為依據,經查檔核實後確認。權屬證書與房屋檔案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檔案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產權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產權人為準。

2、被徵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以及房屋登記簿載明的建築面積經審查確定。房屋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3、被徵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以及房屋登記簿載明的用途為準。所載用途不一致的,由區自然資源局和區規劃分局等部門依法進行認定。

4、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分局、區住建局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規定給予補償。對徵收範圍內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強制拆除。

5、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估價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6、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的價值,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

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按照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10元/㎡補償。

2、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3個月6元/㎡•月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徵收生產、經營性非住宅房屋給被徵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給予補償。徵收沿街商業房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240元/㎡補償;徵收其他生產、經營等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180元/㎡補償。

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和評估辦法

1、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提供符合執業管理規定、信譽較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期限為10日。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以及所在單位可以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擇。

協商不成的,徵收部門可以採取逐戶徵詢、集中投票或者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採取逐戶徵詢的,認可人數最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選定的評估機構。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如實出具評估報告,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3、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獎勵

為促進房屋徵收順利實施,對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期騰空房屋交鑰匙的被徵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一次性獎勵每戶10000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元/平方米獎勵。

九、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註銷或變更不動產證(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對於未將不動產證書交付給徵收部門的,徵收部門持徵收補償協議書、徵收補償決定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辦理不動產的註銷或變更。

2、被徵收房屋、土地設有抵押權或依法被查封的,由產權人負責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權人、查封部門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證明。

3、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政策,由徵收人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並依法強制拆除。

4、本補償方案適用於靈山大街東段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在徵收決定公告範圍內涉及其他性質土地上房屋搬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來源:泰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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