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沒牽繩,一個沒拉住,蘇州兩狗主為賠償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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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承源)蘇州的餘女士在家附近的廣場遛狗時,寵物犬被一隻大狗咬成重傷,餘女士自己手部也被咬傷。雙方因賠償協商問題產生分歧,餘女士將對方狗主人褚某訴至法院。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4月,餘女士在家附近廣場遛自家的比熊犬,但未使用牽引繩。突然,從十米遠的大樹下衝出來一隻未有效約束的羅威納犬,對比熊犬進行撕咬。

餘女士連忙和對方狗主人褚某將狗分開,過程中手部也被咬傷,比熊犬受重傷倒地不起。情急之下,餘女士打電話報警,並要求褚某幫忙打電話救助受傷的比熊犬。褚某沒有理會,而是趁亂帶著狗逃離了現場。當警察到達現場時,褚某早已不見了蹤影,餘女士只好先去醫院處理自己的傷口,後將比熊犬送往寵物醫院搶救,共花費醫療費、救治費12552.35元。

餘女士想等治療結束後再找褚某協商賠償事宜,但她沒想到,收到派出所的調解通知後,褚某竟謊稱回蘇北老家,要等一個月後才能回到蘇州。餘女士為了查驗褚某所說是否屬實,連續一段時間到褚某居住小區查找。

幾天後,餘女士發現褚某在居住小區內出現,遂要求她去派出所說明事發情況。然而,餘女士多次找褚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褚某賠償醫療費12552.35元、交通費500元。

褚某辯稱,自己飼養的寵物狗是中華田園犬,也有蘇州市犬防疫證書。事發時自己用牽引繩牽著,因餘女士的狗衝自家的狗叫,狗才會掙脫出去和餘女士的狗撕咬起來。她認為,餘女士遛狗時沒有使用牽引繩本就有錯在先,且其主張費用過高,自己只願意賠買狗的錢。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餘女士遛狗未使用牽引繩,亦提供不出蘇州市規定的相關飼養寵物狗的證件,存在一定過錯。而褚某遛狗過程中,未有效約束寵物狗,導致餘女士及所飼養的比熊犬受傷,產生了醫療損失,亦存在過錯。最終,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經調解,褚某願意賠償餘女士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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