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質的房屋,徵收方按住宅房屋補償怎麼辦?

宋玉 建築 北京宋玉成律師 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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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質的房屋,徵收方按住宅房屋補償怎麼辦?

大家在買房的時候都知道,住宅用途的商品房比商鋪等經營性質的用房要便宜一些。同樣的道理,在房屋徵收的時候,住宅性質的用房比經營性質的用房補償標準要低一些。算上房屋的面積,可能就是一筆不小的補償費。但由於政府規劃的住宅用房和經營用房並不是很合理、老百姓將住宅性質的房屋用於經營等原因,二者常常混同起來。這在拆遷的過程中就容易引發補償費用的糾紛。

今天,宋玉成律師就給大家講一個這樣的案例。田某在某小區購買了兩套房,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後作為公司經營的場所,同時也辦理了營業執照等合法的經營手續。這個案例的特殊之處就在於,田某雖然是用住宅房屋來經營業務,但他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合法手續。他認為自己的這種用途轉換的行為已經受到了政府的認可。2013年遇上房屋徵收,田某就帶著自己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去徵收辦公室辦理徵收補償款手續,但徵收辦的工作人員不看營業執照,只看房屋管理部門的產權登記情況,房屋產權證書上註明是私人住宅。所以工作人員告訴田某,雖然該房屋用作經營場所但也只能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質進行補償。

田某明白,如果按照住宅標準就會對他造成很大的損失,他覺得自己連營業執照都辦了,為什麼徵收辦不認可?一個政府部門不認可另外一個政府部門辦理的許可證件嗎?這一點讓他始終想不通,所以他堅決不在補償協議書上簽字。現在,徵收範圍內的住戶基本都與徵收辦達成了共識,並且也已經開始搬遷了,而張先生和徵收辦因補償標準問題始終未達成共識,心裡很著急。

宋玉成律師說,徵收辦對田某的房屋只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質進行補償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徵收辦是根據該房屋的區域、用途等因素來評估確定田某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的。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由於田某用於經營的房屋位於住宅區,房屋產權證及權屬檔案記載的所有的被徵收房屋的性質也應為住宅房。因此,徵收辦對田某的房屋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質進行補償還是較為正確的。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這件事能怪田某嗎?如果工商部門當初就以你這是住宅用房不能用於經營性質為理由,就不給田某辦理營業執照,那還能產生今日的糾紛嗎?

所以田某不服也是有道理的。正因為如此,除了要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質進行補償外,徵收辦還應當給予田某適當的補償。徵收方還應當根據田某的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稅額、停產停業損失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給予適當補償。根據法律規定,當被徵收人的生產經營由於未能得到及時安置而遭受重大損失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徵收部門給予安置並獲得賠償。

宋玉成律師說,如果碰上田某這種情況,要按照經營用房補償是不可能的,但一些額外的超過住宅用房部分的補償還是可以爭取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人家辦理了營業執照,你不給他補償,那就顯然是不公平的。遭遇不公,一定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爭取自身應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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