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0萬網購比特幣挖礦機後想退貨 法院不予支持

數字貨幣 比特幣 法律 金融 投資 中國經濟網 2018-11-28

(原標題:花60多萬網購比特幣挖礦機後後悔想7天無理由退貨,法院不予支持)

廣東的陳先生花了61.2萬元,在網上買了20臺比特幣挖礦機。陳先生付了全款後,很快就反悔了,想用“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退貨,但商家不同意。陳先生為了退貨,到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了商家。他這個臨時反悔的行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這裡說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要通過複雜的數學運算,求解而得。而這個求解難度不低,與採礦有點相似,所以人們把生產特幣的過程叫做“挖礦”。“比特幣挖礦機”則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計算機設備。

陳先生就是想挖比特幣,今年1月4日,他在一家杭州的科技公司官網上,預購了20臺“挖礦機”。每臺要3萬多元,總共61萬多元,1月5日,陳先生就將全部貨款一次性付清了,雙方約定,3個月後發貨。

但是陳先生付錢後才瞭解到,在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就已發文,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陳先生由此認為,“比特幣挖礦機”的交易也涉嫌違法,且機器也沒了使用價值。同時他認為,自己是網購的設備,他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但他跟該科技公司提出的退款申請遭拒,科技公司仍在今年3月發貨了。陳先生拒收後,為此起訴到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退款退貨。

科技公司則認為,雙方的購物合同已達成,設備也給你造好了,怎麼能臨時反悔。而且認為,國家是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但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生產銷售“比特幣挖礦機”更是沒有違反相關法規的。

男子60萬網購比特幣挖礦機後想退貨 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雖在我國不具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 “比特幣挖礦機” 屬於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男子60萬網購比特幣挖礦機後想退貨 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現場

所以,陳先生說的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跟科技公司間的合同依法有效。

同時,承辦法官指出,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可能會遇見的“貨不對板”的問題。即顧客只能通過網頁上介紹的商品信息來了解商品,但因為這些信息不對稱,最終收到的商品可能會跟介紹信息給人的感覺不一樣。

而陳先生是在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後決定要退貨,而不是因為商品信息不對稱才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

因此,法院認為,陳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男子60萬網購比特幣挖礦機後想退貨 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現場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

金融監管機構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即類屬此類情形,亦進而引起幣值市場波動。但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一方無權任意解除。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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