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手術兩百年 骨科 法律 技術 南通 如皋 4月吃什麼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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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法官走進醫院病房宣讀執行通知書的視頻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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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被執行人是一名64歲的女子,因認為醫院的手術對自己造成了傷害,她和丈夫在醫院一住就是4年,還經歷了兩場官司,直到法院執行人員來到了她的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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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這對“釘子戶”夫婦

已於本月5日自行離開醫院,

結束了長達4年的“霸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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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患者遲遲不肯出院

“醫院這個環境,有什麼好住的啊?”“就算免費叫我住,我也不會住啊。”……在這一熱議話題下,不少網友對孫某術後4年賴在病房不回家的行為表示不解。

為何孫某會以病床為“家”,

遲遲不肯離開?

事情要從4年前的一次手術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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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遲遲不肯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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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遲不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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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2015年1月底,孫某因腰椎間盤突出久治不愈,從老家如皋來到市區某醫院骨科就診並住院。孫某住院後第8天,醫院為其實施了“全窺鏡下腰後椎板間隙入路髓核摘除術”。

2015年3月下旬,醫院認為孫某符合骨科出院情形,對其停止了主要治療措施。但孫某和丈夫章某卻認為醫院實施的手術不成功,不但沒能治好病,甚至還讓孫某落下了大小便失禁的毛病,因此拒絕出院。

這究竟是不是一起醫療事故?2015年9月,南通市醫學會對此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意見稱,醫院“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徵,手術方式選擇正確。患者術後出現雙下肢神經源性損害、大小便功能不全,考慮腰骶神經受損可能,分析系術中神經根牽引所致,屬手術併發症。醫院對患者術前存在尿路感染,術後可能出現神經根損傷、大小便功能障礙等與患者交代不明確,存在診療缺陷。”最終鑑定結論認為,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鑑定結果出來後,老兩口依然不肯出院。同年11月,醫院再次提出安排孫某出院。但孫某和丈夫不以為然,繼續霸佔著該院骨科一病區24號床位。這一住就是4年。

拒絕接受醫療損害鑑定,

訴訟請求被駁回

孫某就診的醫院是南通市一家三甲醫院,住院床位常年緊張,很多患者的病床甚至不得已之下被安排在住院區過道里。如此情況下,醫院為何會容忍孫某侵佔床位4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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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患者遲遲不肯出院

“醫院這個環境,有什麼好住的啊?”“就算免費叫我住,我也不會住啊。”……在這一熱議話題下,不少網友對孫某術後4年賴在病房不回家的行為表示不解。

為何孫某會以病床為“家”,

遲遲不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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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底,孫某因腰椎間盤突出久治不愈,從老家如皋來到市區某醫院骨科就診並住院。孫某住院後第8天,醫院為其實施了“全窺鏡下腰後椎板間隙入路髓核摘除術”。

2015年3月下旬,醫院認為孫某符合骨科出院情形,對其停止了主要治療措施。但孫某和丈夫章某卻認為醫院實施的手術不成功,不但沒能治好病,甚至還讓孫某落下了大小便失禁的毛病,因此拒絕出院。

這究竟是不是一起醫療事故?2015年9月,南通市醫學會對此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意見稱,醫院“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徵,手術方式選擇正確。患者術後出現雙下肢神經源性損害、大小便功能不全,考慮腰骶神經受損可能,分析系術中神經根牽引所致,屬手術併發症。醫院對患者術前存在尿路感染,術後可能出現神經根損傷、大小便功能障礙等與患者交代不明確,存在診療缺陷。”最終鑑定結論認為,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鑑定結果出來後,老兩口依然不肯出院。同年11月,醫院再次提出安排孫某出院。但孫某和丈夫不以為然,繼續霸佔著該院骨科一病區24號床位。這一住就是4年。

拒絕接受醫療損害鑑定,

訴訟請求被駁回

孫某就診的醫院是南通市一家三甲醫院,住院床位常年緊張,很多患者的病床甚至不得已之下被安排在住院區過道里。如此情況下,醫院為何會容忍孫某侵佔床位4年之久?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事實上,早在2016年2月,也就是孫某入院約一年後,醫院就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支付相應醫療費,並立即停止對床位的侵佔,離開醫院。在此之前,醫院還向孫某發出過“停止侵佔病床告知書”進行了書面告知。

身為被告的孫某,此後不久又成為原告。她認為,是醫院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才導致南通市醫學會出具的鑑定報告明顯偏向醫院一方。2016年6月,她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營養費、鑑定費、傷殘費等共計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患者應當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係等情況的認定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醫學知識,患者提交的初步證據不足以判定的,可以通過醫療損害鑑定來確定。但孫某既無法提供病歷被偽造、篡改的佐證,在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情況下,又遲遲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2018年4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孫某提供的證據以及南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孫某未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亦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故對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

“霸住者”自行離開

孫某提起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均被駁回後,醫院提起的一審訴訟也很快有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遲延履行主要義務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其雖辯稱醫院未治癒其疾病且存在醫療過錯,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亦未獲生效裁判支持,故法院對孫某的該抗辯主張不予採納,而醫院採取診療措施、孫某符合出院條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出院,是依法行使醫療合同解除權的行為,案涉醫療服務合同於被告收到通知後即解除,被告不得再佔用醫院床位並應結清所欠醫療費用。

2018年12月,崇川法院判決孫某償還醫療費,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搬離醫院。孫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一紙判決書,卻並沒有能讓孫某就此搬離醫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半年多時間裡,夫婦倆仍持續佔著病床不走。而孫某所在的病房儼然成了一個小“家”:床周圍堆滿了生活用品,養了綠植,床頭甚至還貼上了“福”字。無奈之下,醫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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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是一名64歲的女子,因認為醫院的手術對自己造成了傷害,她和丈夫在醫院一住就是4年,還經歷了兩場官司,直到法院執行人員來到了她的病房…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這對“釘子戶”夫婦

已於本月5日自行離開醫院,

結束了長達4年的“霸住”生活。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不認可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患者遲遲不肯出院

“醫院這個環境,有什麼好住的啊?”“就算免費叫我住,我也不會住啊。”……在這一熱議話題下,不少網友對孫某術後4年賴在病房不回家的行為表示不解。

為何孫某會以病床為“家”,

遲遲不肯離開?

事情要從4年前的一次手術說起。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2015年1月底,孫某因腰椎間盤突出久治不愈,從老家如皋來到市區某醫院骨科就診並住院。孫某住院後第8天,醫院為其實施了“全窺鏡下腰後椎板間隙入路髓核摘除術”。

2015年3月下旬,醫院認為孫某符合骨科出院情形,對其停止了主要治療措施。但孫某和丈夫章某卻認為醫院實施的手術不成功,不但沒能治好病,甚至還讓孫某落下了大小便失禁的毛病,因此拒絕出院。

這究竟是不是一起醫療事故?2015年9月,南通市醫學會對此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意見稱,醫院“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徵,手術方式選擇正確。患者術後出現雙下肢神經源性損害、大小便功能不全,考慮腰骶神經受損可能,分析系術中神經根牽引所致,屬手術併發症。醫院對患者術前存在尿路感染,術後可能出現神經根損傷、大小便功能障礙等與患者交代不明確,存在診療缺陷。”最終鑑定結論認為,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鑑定結果出來後,老兩口依然不肯出院。同年11月,醫院再次提出安排孫某出院。但孫某和丈夫不以為然,繼續霸佔著該院骨科一病區24號床位。這一住就是4年。

拒絕接受醫療損害鑑定,

訴訟請求被駁回

孫某就診的醫院是南通市一家三甲醫院,住院床位常年緊張,很多患者的病床甚至不得已之下被安排在住院區過道里。如此情況下,醫院為何會容忍孫某侵佔床位4年之久?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事實上,早在2016年2月,也就是孫某入院約一年後,醫院就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支付相應醫療費,並立即停止對床位的侵佔,離開醫院。在此之前,醫院還向孫某發出過“停止侵佔病床告知書”進行了書面告知。

身為被告的孫某,此後不久又成為原告。她認為,是醫院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才導致南通市醫學會出具的鑑定報告明顯偏向醫院一方。2016年6月,她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營養費、鑑定費、傷殘費等共計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患者應當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係等情況的認定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醫學知識,患者提交的初步證據不足以判定的,可以通過醫療損害鑑定來確定。但孫某既無法提供病歷被偽造、篡改的佐證,在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情況下,又遲遲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2018年4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孫某提供的證據以及南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孫某未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亦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故對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

“霸住者”自行離開

孫某提起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均被駁回後,醫院提起的一審訴訟也很快有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遲延履行主要義務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其雖辯稱醫院未治癒其疾病且存在醫療過錯,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亦未獲生效裁判支持,故法院對孫某的該抗辯主張不予採納,而醫院採取診療措施、孫某符合出院條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出院,是依法行使醫療合同解除權的行為,案涉醫療服務合同於被告收到通知後即解除,被告不得再佔用醫院床位並應結清所欠醫療費用。

2018年12月,崇川法院判決孫某償還醫療費,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搬離醫院。孫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一紙判決書,卻並沒有能讓孫某就此搬離醫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半年多時間裡,夫婦倆仍持續佔著病床不走。而孫某所在的病房儼然成了一個小“家”:床周圍堆滿了生活用品,養了綠植,床頭甚至還貼上了“福”字。無奈之下,醫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本月4日,崇川法院執行局法官來到孫某的病房,宣讀並張貼了強制執行通知書,限其在7月19日前搬離病房。就在法院發出通告後的第二天,孫某和丈夫留下一堆生活用品,匆匆離開了醫院。

法官說法

訴訟維權是權利,

但佔用公共資源太“任性”

“孫某在認為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應當理性表達訴求,採取訴訟途徑維權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崇川法院執行局法官王明華表示,孫某不應該在已經符合出院條件的情況下繼續“霸佔”床位,以至於4年裡,有限的公共醫療資源就這樣被孫某“任性”佔用。此外,醫院訴孫某的醫療服務糾紛以及孫某訴醫院的醫療損害糾紛均已經過二審終審判決。孫某仍有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但這並不能導致執行程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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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這對“釘子戶”夫婦

已於本月5日自行離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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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不認可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患者遲遲不肯出院

“醫院這個環境,有什麼好住的啊?”“就算免費叫我住,我也不會住啊。”……在這一熱議話題下,不少網友對孫某術後4年賴在病房不回家的行為表示不解。

為何孫某會以病床為“家”,

遲遲不肯離開?

事情要從4年前的一次手術說起。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2015年1月底,孫某因腰椎間盤突出久治不愈,從老家如皋來到市區某醫院骨科就診並住院。孫某住院後第8天,醫院為其實施了“全窺鏡下腰後椎板間隙入路髓核摘除術”。

2015年3月下旬,醫院認為孫某符合骨科出院情形,對其停止了主要治療措施。但孫某和丈夫章某卻認為醫院實施的手術不成功,不但沒能治好病,甚至還讓孫某落下了大小便失禁的毛病,因此拒絕出院。

這究竟是不是一起醫療事故?2015年9月,南通市醫學會對此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意見稱,醫院“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徵,手術方式選擇正確。患者術後出現雙下肢神經源性損害、大小便功能不全,考慮腰骶神經受損可能,分析系術中神經根牽引所致,屬手術併發症。醫院對患者術前存在尿路感染,術後可能出現神經根損傷、大小便功能障礙等與患者交代不明確,存在診療缺陷。”最終鑑定結論認為,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鑑定結果出來後,老兩口依然不肯出院。同年11月,醫院再次提出安排孫某出院。但孫某和丈夫不以為然,繼續霸佔著該院骨科一病區24號床位。這一住就是4年。

拒絕接受醫療損害鑑定,

訴訟請求被駁回

孫某就診的醫院是南通市一家三甲醫院,住院床位常年緊張,很多患者的病床甚至不得已之下被安排在住院區過道里。如此情況下,醫院為何會容忍孫某侵佔床位4年之久?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事實上,早在2016年2月,也就是孫某入院約一年後,醫院就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某支付相應醫療費,並立即停止對床位的侵佔,離開醫院。在此之前,醫院還向孫某發出過“停止侵佔病床告知書”進行了書面告知。

身為被告的孫某,此後不久又成為原告。她認為,是醫院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才導致南通市醫學會出具的鑑定報告明顯偏向醫院一方。2016年6月,她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營養費、鑑定費、傷殘費等共計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患者應當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係等情況的認定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醫學知識,患者提交的初步證據不足以判定的,可以通過醫療損害鑑定來確定。但孫某既無法提供病歷被偽造、篡改的佐證,在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情況下,又遲遲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2018年4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孫某提供的證據以及南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孫某未對醫療機構有過錯、損害後果、診療活動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亦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故對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

“霸住者”自行離開

孫某提起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均被駁回後,醫院提起的一審訴訟也很快有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遲延履行主要義務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其雖辯稱醫院未治癒其疾病且存在醫療過錯,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亦未獲生效裁判支持,故法院對孫某的該抗辯主張不予採納,而醫院採取診療措施、孫某符合出院條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出院,是依法行使醫療合同解除權的行為,案涉醫療服務合同於被告收到通知後即解除,被告不得再佔用醫院床位並應結清所欠醫療費用。

2018年12月,崇川法院判決孫某償還醫療費,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搬離醫院。孫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一紙判決書,卻並沒有能讓孫某就此搬離醫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半年多時間裡,夫婦倆仍持續佔著病床不走。而孫某所在的病房儼然成了一個小“家”:床周圍堆滿了生活用品,養了綠植,床頭甚至還貼上了“福”字。無奈之下,醫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本月4日,崇川法院執行局法官來到孫某的病房,宣讀並張貼了強制執行通知書,限其在7月19日前搬離病房。就在法院發出通告後的第二天,孫某和丈夫留下一堆生活用品,匆匆離開了醫院。

法官說法

訴訟維權是權利,

但佔用公共資源太“任性”

“孫某在認為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應當理性表達訴求,採取訴訟途徑維權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崇川法院執行局法官王明華表示,孫某不應該在已經符合出院條件的情況下繼續“霸佔”床位,以至於4年裡,有限的公共醫療資源就這樣被孫某“任性”佔用。此外,醫院訴孫某的醫療服務糾紛以及孫某訴醫院的醫療損害糾紛均已經過二審終審判決。孫某仍有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但這並不能導致執行程序的中止。

手術後當了4年病床“釘子戶” 法院“逐客令”下達第二天,“霸住者”匆匆離開了醫院

作者:徐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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