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去世 浙江女子想“試管嬰兒”遭醫院拒絕!法院判了

都市快報記者 郭婧 通訊員 鹿萱

生兒育女,承歡膝下是夫妻對延續生命的美好期盼。一對夫妻在醫院進行“試管嬰兒”移植術過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未完成”的心願,要求醫院履行胚胎移植術卻遭拒。

近日,浙江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術。6月5日,當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這份判決書。

夫妻嘗試“試管嬰兒”

2018年10月,小敏與丈夫為了要孩子在溫州某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並簽署了一份關於治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醫療狀況及權利義務的知情同意書。正當二人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不幸發生了——小敏的丈夫因突發疾病住院。小敏遂通知醫院進行胚胎冷凍。沒過多久,小敏的丈夫去世。為了延續血脈,小敏要求醫院解凍胚胎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但遭到了醫院拒絕。

醫院:進行胚胎移植術必須符合 “知情同意原則”與“社會公益原則”

2019年3月,小敏將醫院起訴至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

醫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場,但是他們經過多次討論,認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要順利完成“試管嬰兒”的生產,需要經歷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兩個步驟。為了確保胚胎質量和成功率,醫院往往會培育多個胚胎細胞,這個過程中涉及到冷凍胚胎、產生多胎後是否選擇減胎、禁止性別選擇等問題,在實施胚胎植入術前,需要醫院和夫妻雙方簽署上述知情同意書才方可進行。但是小敏的丈夫在胚胎移植術前去世了,無法簽署這些知情同意書,醫院如果在沒有取得上述同意書的情況下實施胚胎植入術就會違反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也會違反“單身婦女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條“社會公益原則”。

法院認定: 丈夫亡故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經查明,小敏的婆婆已經去世,作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小敏的公公希望家裡的血脈能夠延續下去,孩子出生後也願意撫養。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小敏與丈夫已經與醫院簽署了一份《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同意書》,醫院已經為其實施了體外受精術,雙方形成對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並且已經進入履行階段。雖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間亡故,但不影響後續合同的繼續履行。

這份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無論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為表現及社會大眾的普遍認識,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必然步驟,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一部分,並沒有違反知情同意原則,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的風險告知,是醫院應履行的義務,而小敏這方已經予以認可,不構成後續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障礙。

另外,法院認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的社會公益原則指向單身婦女,而小敏與丈夫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簽署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知情同意書》並已經實施了體外受精術,小敏屬於喪偶單身婦女,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並沒有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生育後代應當予以尊重和保障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利,針對不孕不育夫妻,能夠藉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符合倫理道德、法律規則的情形下得生育後代,是一種生命延續的期盼,尤其在本案中,雙方在已經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願意接受胚胎植入術生育後代,並已徵得其丈夫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同意,故應予以尊重和保障。

綜上,法院判決醫院繼續履行合同,為小敏實施胚胎移植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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