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中國為何所向披靡?問題出在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權人

“黑洞”版權案引發的漩渦,並沒有因為視覺中國被有關部門處罰30萬元而結束,事件還在不斷髮酵,但已經從“輿論聲討”轉向深度思考和理性建設,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的修改話題也被業界討論。

行政和司法部門相繼出手

最新的兩則消息是:

一是上海市版權局已約談東方IC、攝圖網、包圖網、我圖網、上海微圖等5家滬上知名圖片類互聯網企業,要求企業加強自查自糾,全面深入查找問題並及時作出整改。相關企業已經下架五萬張涉嫌“問題”圖片。

二是南京一家醫院在其微博中使用了從網上下載的5張圖片,被視覺中國網站所屬的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漢華易美公司)告上法院,並索賠28000元。南京鼓樓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敗訴,不過近日南京中院做出二審判決,認為漢華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圖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證據不足,因此撤銷原判,駁回漢華易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則消息只是“黑洞”版權案持續發酵的一部分,但很有象徵意義。第一則五萬張涉嫌“問題”照片下架,說明相關企業用以牟利的很多圖片是存在問題的,整頓還將進行;第二則是以司法審判的結果,對此前圖片企業維權所向披靡、輕易勝訴的一個糾正和遏止。

除了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相繼出手外,相關協會、學界和律所也開始對此進行反思,思考問題到底出在哪裡。4月24日,由上海市版權協會主辦、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等承辦的 “視覺中國黑洞圖片事件及企業圖片字體合規研討會”上,一些學者就下一步如何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見解。

視覺中國所向披靡的法寶何在?

上海市版權局版權處原處長武幼章認為,視覺中國們所向披靡的法寶,追根溯源是因為混淆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和其他人的簽名,利用了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著作權人”和《著作權法》中關於“作者”的不同表述所留下的漏洞。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明確寫道:“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作一對比會明顯發現,司法解釋將在作品上署名的主體從法律規定的作者擴大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這一改變便是最早出問題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除此之外,兩個最高法提審案例,(2010)民提字第199號、(2014)民提字第57號再審民事判決書也有類似提法。從2002年的司法解釋,到2010年、2014的再審判決,都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權人,造成舉證責任分配的失衡,視覺中國拿著這樣的勝訴判決所向披靡,以至於今天的局面。

武幼章認為,“作者”和“著作權人”是內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兩個概念,著作權人包括作者,還包括其他著作權人。著作權人非作者的情形所在多有,可能是繼承所得,可能是受贈所得,可能是轉讓所得,可能是購買所得……這些形形色色的著作權人,僅憑單方面的“署名”並不能證明其權屬關係。

《著作權法》上的署名,是(在作品上)表明作者的身份,但是出現在作品上的印籤,並不必然是該作品作者的署名。通常情況下,圖片公司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為圖片加載的公司logo的水印和版權聲明的意義,有點像肉聯廠在豬屁股上蓋的藍章,有點像鏢局在押送的貨物上插的鏢旗,有點像藏家在書畫作品上鈐蓋的收藏印,但這不會是圖片作者的署名。

武幼章表示,作者是原始權利人,署名可以作為初步證據;但非作者的著作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權利來源,是買來的,需要有著作權轉讓合同,拿出權利來源證據,不能僅憑logo證明權屬。

為此,武幼章建議,把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為作者或者製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或者廢止這個條款,統一按照《著作權法》的表述即可。

著作權人應有合法完整的授權鏈條

視覺中國為何所向披靡?問題出在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權人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春泉則從自身應訴經驗談了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出示了視覺中國在具體訴訟案件中提交法院和被告的著作權來源證據和侵權證據,認為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視覺中國在相關案件中提交的版權來源證據是一份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公證的是簽名真實,而不能證明著作權授權內容是否真實,公證認證機關都說明了,不對內容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是公證書的內容是Getty公司副總裁的陳述,在中國法律上,這個性質屬於當事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類比,任何自說自話對某無形財產具有權利,這在別的案件中絕不可能被法院認可。

三,在這份公證書裡面,說的是Getty對幾個公司享有“終極擁有權”,英文原文是“ultimately”,從文義上很清楚,並沒有說對這些不同國家的公司的網站圖片享有直接著作權。就算公司法上確有多重控股的控制權,也與著作權無關,具備起訴授權的必須是著作權人合法完整的授權鏈條。

圖片著作權要保護,但要合理、合法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楊勇研究員也贊同武幼章的觀點,認為像視覺中國這樣的公司,只是圖片經營服務商,根據《著作權法》是沒有署名權的,署名權應該是原作者,現在卻署成了服務商,邏輯是混亂的。原始作者不署名,這樣很難知道來源,很容易被假冒,所以才會出現一張照片被多家圖片公司聲稱版權的現象。

楊勇提醒,對於這種冒充版權的亂象,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對圖片經營服務商而言,行政規制還是很多的,從著作權法、合同法、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角度看,都可能存在風險。

目前一些圖片公司就存在這種現象,圖片網絡平臺上的圖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打上了自己的水印並稱這個作品是自己的,而且還進行經營性收費。更有甚者,某些圖片網絡平臺網頁上出現了大量這樣的圖片,而且又以維權的名義向使用者大量索賠。

楊勇認為,這種運營行為應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主觀故意明顯,且性質惡劣,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上海市版權協會副會長徐正標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圖片公司的法律救濟之手要乾淨。作品作者未委託或後補委託,或者虛構與作者有高價合同的,涉嫌行政違法,涉嫌構成欺詐;圖片公司誤導的、引人誤解的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楊勇建議,法官對間接營利或非營利的圖片侵權行為的判賠標準應更科學、合理,不要追求吸引眼球的高數額的賠償額,引起公眾恐慌,在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平衡作品傳播的社會效應。

同時,他建議圖片服務經營商應該有兩個圖庫,一個是公益的,一個是收費的,同時還應該有和攝影作者的分賬公告。他表示,圖片著作權要保護,但需要在合理、合法的層面上予以正當保護。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