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中作品登記證書的司法實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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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中作品登記證書的司法實踐探析

隨著網絡交易的火爆和版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們為了引流並最終達成交易波費心思,有的只好在相關產品外包裝上突出原創,其中,也有人將其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做了作品登記,甚至取得了《作品登記證書》,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產生版權爭議後,該《作品登記證書》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這顯然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另據《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由上述定義可知,美術作品除具備一般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製性這兩個基本屬性之外,還需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

作品是基於作者的創作而產生的,目前,我們國家的相關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只是做程序性的審核,顯然,在只有《作品登記證書》的前提下,該《作品登記證書》不能作為確定登記對象是否構成作品及確定其權屬的當然依據。

縱觀大量司法判例,我們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一登記對象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構成何種類型的作品,應當從其是否符合作品的定義來具體判斷。

其次,根據《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可知,美術作品分為平面美術作品和立體的美術作品兩類。

大量版權糾紛中的權利人雖然主張其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為美術作品,但並未依法明確其為平面美術作品還是立體美術作品,而從相關的《作品登記證書》所附圖片來看,其所主張的“美術作品”既有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的平面展開圖,也包括該包裝設計的立體包裝圖。

顯然,對於一美術作品而言,不可能同時構成平面美術作品和立體美術作品,而只能歸屬其中一類。作為一個方形的商品外包裝設計,其造型並無獨特之處,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和審美意義,故其顯然不屬於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再次,在其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不屬於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的情況下,如果認定其屬於美術作品,則其只能是平面的美術作品。然而,從相關的《作品登記證書》所附的圖片來看,雖然其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亦有平面展開圖,但展開圖包括數個分離的部分,並不能形成一個整體,顯然是各個面的簡單彙總。

最後,還有一部份的相關圖案上的相關文字均為商品介紹性文字,不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並不構成書法作品;所使用的圖形和色彩也無獨創性和審美意義,不構成繪畫作品。因此,其商品包裝裝潢設計作品不構成平面的美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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