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新公司莫掉坑,別忘了勞動合同法

社會保險 職場 奇蹟締造者 2017-06-20

通過層層面試,終於收到了offer,這是讓求職者們高興的事。在入職新公司時,可別掉進坑裡了。別忘了,還有勞動合同法。

以下一些情況,是入職新公司時常遇到的坑。

1、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

很多小公司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待轉正後才籤。

入職新公司莫掉坑,別忘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見,入職新公司,最晚也得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2、試用期過長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入職新公司莫掉坑,別忘了勞動合同法

小編見過最常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但有一些勞動合同,總合同期限不到3年,例如為1年,試用期也為3個月,這種做法就不符合規定了。

3、試用期工資過低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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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如果約定轉正薪資為5000元,那麼試用期的薪資就不得低於4000元,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不交社保,這樣的公司太多了,這也是不合法的。這個在勞動合同法裡沒有明確的條文,不過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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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僅約定試用期

一些公司在員工新入職時,只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待轉正後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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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僅約定試用期,視其為一份無試用期的正式勞動合同。不過,小編個人以為,這樣的規定好像並不能對勞動者起到多大的保護作用,因為這好像只改變了合同名義,卻並沒有改變其實質啊。

如果能根據試用期的長短及薪資來反推正式合同的期限與薪資,那就更好了。例如,一份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薪資為4000元。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可知,合同總期限至少為3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可知,轉正薪資應該在4000元到5000元之間。那麼,直接將其認定為一份期限為3年(或者再長一點,就用3年這個最低期限也行),薪資為5000元(薪資一定往高定)的勞動合同,並且沒有試用期。這樣是不是能對勞動者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

6、扣押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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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合同不給勞動者

一些公司,雖然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不給勞動者,僅留在公司,這也是違法的。

入職新公司莫掉坑,別忘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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