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幹部誤讀政策 70歲老人奔波半年

社會 華商報 2018-12-02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商洛市商州區的70歲老人趙朝暉在接到答覆書後第18天提出申請,卻被信訪幹部告知複查期限應以書面答覆落款之日算起,所以期限已過不予受理。信訪幹部對政策的誤讀導致趙老漢為此奔波半年,信訪事件久拖不決。

當事人:收到信訪答覆才十多天就過了期限?

今年元月份,家住商州區楊斜鎮鬆雲村的趙朝暉老人與鄰居因通道問題產生糾紛,於是將問題反映給了商州區信訪局,信訪局受理後轉給楊斜鎮政府處理。4月25日,趙朝暉在商州區信訪局辦事時得知楊斜鎮政府已於4月11日給他下達了信訪答覆意見書。

趙朝暉心生疑問:答覆書為何沒給他本人送達?經打聽得知,信訪答覆意見書在村委會,因趙朝暉一直在外忙自己的事,直到5月3日,村支書鄒建民才設法將信訪答覆意見書交給了他。趙朝暉看到答覆意見書後對答覆意見持異議,便於5月22日到商州區信訪局申請複查,沒想到信訪幹部以錯過時限為由不予受理。

“答覆意見書上寫得清清楚楚:若對答覆意見不服,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5月3日至今才過了十多天,為什麼就過了期限呢?”趙朝暉為此在省、市、區三級信訪部門與區、鎮幹部之間奔波半年仍無結果。

信訪局:久拖不決的原因確係信訪幹部誤讀政策

11月28日,華商報記者與趙朝暉一同來到商州區複查辦,相關負責人溫彥紅稱,趙老漢來過多次,他明確告知老人,按照《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須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溫彥紅解釋說,他理解的30日期限是從書面答覆下達之日算起,即答覆書上的落款日期(4月11日),而趙老漢的申請日期是5月22日,因此被認作時限已過,不予受理。

溫彥紅稱,補救措施可由楊斜鎮政府重新出具一份答覆意見書,趙朝暉再次申請複查。

但對此,楊斜鎮黨委書記全濤表示,鎮政府不可能重新出具答覆意見書,原因是4月11日,答覆意見書下來後,村支書鄒建民是在規定期限送達給了趙朝暉。

11月29日,商洛市信訪局辦公室主任、督查室負責人陳黎霞稱,申請複查期限是指本人收到書面答覆之日算起,絕不是指答覆書的下達之日。商州區信訪幹部的理解有偏差。

華商報記者隨即來到商州區信訪局,局長張高彥承認是他們工作人員對信訪政策理解有誤,他們決定撤銷原來向趙朝暉出具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受理趙老漢的複查申請。 華商報記者 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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