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這方面顛倒黑白,別忘記,你也是員工!

社會 人資大叔 人資大叔 2017-08-29

在常的勞動仲裁案件中,勞動者訴求最多的是什麼?無疑是加班問題。今天大叔給大家整理關於企業HR如何顛倒黑白的幾個方面,希望對於大家的工作訴求有所幫助。

實際的日常工作中,很多HR為了獲得老闆或者企業經營者的青睞,不惜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幫助企業鑽空子,把本屬於員工應得的一部分給抹掉。這也是為什麼無聊HR覺得自己多麼高大上,但員工都鄙視HR的所在。

HR在這方面顛倒黑白,別忘記,你也是員工!

那麼,HR經常顛倒黑白的方面有哪些呢?下面就從三個方面來講:

1、“加班”變成“值班”;

很多HR利用員工對於相關企業法律法規不是很瞭解,藉助手中的工作便利和權利,為了幫助企業不支付加班費,加班說成值班,尤其是週末:

那麼,實際“加班”和“值班”分別是怎麼界定呢?

加班,是指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等綜合判斷;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者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員工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所以,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等綜合判定。即使被認定為值班,雖不支持加班費計算,當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值班津貼。不要再被HR忽悠了!

HR在這方面顛倒黑白,別忘記,你也是員工!

2、屬於員工“主動加班”;

也有一些HR們,為了不支付加班費,以公司沒有加班審批流程等,對於需要加班工作,全由部門負責人進行臨時安排,但是又由於沒有審批制度,不認定加班,甚至認為是員工主動加班,公司不承認其加班工作;

那麼,員工主動加班,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也不應視為加班。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一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可以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在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這種情況視為加班。也將這種情況是認定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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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加班都“補休”;

企業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員工正常的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有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得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但是,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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