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愛勸酒的都看看:陝西一男子飲酒過量後死亡,同席7人賠償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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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愛勸酒的都看看:陝西一男子飲酒過量後死亡,同席7人賠償13萬

日前,陝西合陽縣路井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飲酒不慎導致死亡的共同侵權案件。

七被告與死者楊某系同村工友。2019年1月,被告之一劉某邀請其他工友在西安某川菜館吃飯,席間大家觥籌交錯,相互勸酒,八人喝了8瓶白酒。酒後,大家將楊某送回出租屋後離開。第二日,發現楊某倒在出租屋地板上,經搶救無效死亡。

後經鑑定,死亡原因是飲酒過量。死者楊某家屬與七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七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診療費等共計171325.8元。

路井法庭受理後,瞭解到七被告與原告均系同村,平時關係尚可。承辦法官遂多次與雙方當事人約談溝通,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努力尋找案件的突破口,隨後積極組織雙方庭前調解。通過承辦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開導,並講解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充分協商後終於達成了調解協議,七被告共同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萬元。

是朋友

就請別勸酒別傷了感情再傷身

法官提醒: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

以下4種情況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如果同飲人不瞭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因為,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適合不過的。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比如,最好照顧到酒醒,使他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人過來接送,當然要陪同到家人、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急診。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發生這類情形,首先,我們要極力勸阻,找代駕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屬,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其次,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擴散出去

提醒身邊喝酒的朋友注意

(來源:合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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