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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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序,加強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西實際制定了《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登記、輪候程序,加強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範圍內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居民提供廉租住房,滿足其自住需求,並按照當地廉租住房規定面積和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者無住房的家庭。

第四條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購買本單位、本系統集資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和廉租住房籌集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配租保障範圍和保障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應當遵循申請條件公開,審核程序透明,輪候規則公正,配租結果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街道辦事處上報資料,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資格。

民政部門負責以聯合辦公等形式組織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

監察機關負責複核投訴事項,監察審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機關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

人社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稅務機關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上年度的報稅、完稅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或者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證監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申報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貨信息的核實情況。

保監部門負責協調保險公司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

銀監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存款賬戶信息。

殘聯負責核實申請人家庭重度殘疾人員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單位向民政等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情況核實和配租保障資格初審工作。

第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的監督,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資格審查與登記

第八條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請人應當為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應當到社區居委會領取、填寫《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表》,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證件與資料原件、複印件。

第十條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證件與資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表》;

(二)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申請人婚姻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證;屬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單位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本人出具收入報告;

(五)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七)優撫對象證明材料;

(八)特殊困難以及急需救助情況證明材料:屬有老人、重殘人員、患重病人員等情況的,需提供縣(市、區)及以上相關部門或者醫院出具的證明;屬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為c、d級危房的鑑定報告;

(九)申請人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申報信息的授權書;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窗口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事宜。

申請資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時間、受理事項和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基本情況,應當在受理後2日內在受理單位公告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之後,應當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採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初審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核查原件,留存複印件並加蓋原件審核章。採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審核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人口等相關證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並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等形式會同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報稅與完稅)、財產(車輛、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辦企業、購買股票、基金、期貨、商業儲金型保險投保及繳費、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殘聯應當對申請人家庭重殘人員情況進行審核,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和殘聯出具審核意見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以聯合辦公或者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條件進行聯合審查,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牽頭,同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復核,複核工作應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完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不符合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情況。

第十七條 經媒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作為廉租住房配租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遵循程序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確定配租順序。

(一)根據家庭住房困難程度確定配租順序;

(二)根據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綜合量化評分確定配租順序,積分相等的可用抽籤方式確定順序;

(三)採取隨機搖號的方法確定配租順序。

第十九條 登記為廉租住房配租對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輪候。

(一)無房戶;

(二)危房住戶;

(三)55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四)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

(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六)無勞動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七)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 配租對象輪候順序確定後,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媒體公示確定輪候對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與配租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配租。

配租合同應當載明廉租住房房屋概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配租工作結束後5日內,將配租結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電視臺等主要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應當在配租廉租住房時收購,收購價款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過程中,願意購買的,可按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請購買;未參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購買公有住房的政策購買。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於保障對象自住,不得轉借、轉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損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內從事商業經營或者違法違規活動。

第四章 複核與退出

第二十六條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主動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變化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責令限期申報,規定期限內仍未申報復核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處理。

尚未配租的輪候對象,應當按前款規定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不按時申報的,按自動放棄輪候資格處理。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條件的,應當主動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報。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家庭人口、財產、收入和住房變動等動態信息,按要求複核申報事項,在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並將複核結果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家庭人口、財產、收入和住房等變化情況進行復核,提出複核意見,並將複核結果在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適時作出複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其人均月收入、財產、住房發生變化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終止廉租住房配租資格決定。

第三十條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願意購買的,可按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請購買;未參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購買公有住房的政策購買。已購買商品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通過繼承等其他方式獲得住房的,不得購買。

終止廉租住房配租資格後,承租人應當在2個月內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相關程序辦理,給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2個月內退出住房確有困難,又不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可延期6個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場標準收取租金。6個月後,無正當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從次月起按照市場標準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條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

(二)故意損壞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後仍不申報的;

(七)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承租人收到責令退出決定後,必須無條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處置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三條 對退出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在退出決定書面通知送達後5日內向作出退出決定的部門申訴,監察機關應牽頭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申訴事項進行復核,1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複核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騙租廉租住房的,一經查實,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作出收回住房與追繳租金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於市場標準的2倍追交承租期間的租金,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審核工作,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配租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存等工作。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檔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單、租金收交情況及相關文件、報表、圖冊等。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對象檔案包括:申請人收入、財產及住房證明、登記及輪候記錄、配租合同等。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請、審核、配租等情況逐項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並根據登記、年度複核、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系統有關數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印發3個月內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

政策解讀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退出制度總結有以下四點。

一、由原實物配租家庭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填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退出審批表》,在填寫完基本情況和退出原因後,區住房保障部門做出是否同意辦理退出手續意見,同意後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辦理退出手續後,原實物配租家庭要將其所租住或購買的廉租住房鑰匙退還至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到鑰匙後加蓋公章。

三、原實物配租家庭在退還鑰匙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出是否同意辦理退出手續意見,同意後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請退還房款、押金或租金,資金到賬後退還給退房家庭。

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簽。一年後,但地區不一樣規定不一樣,有關部門會審核的,只要滿足廉租房的經濟條件,就可以一直住的。如果超出標準,或者調整房租(比如減少政府租房補貼等),或者收回廉租房,另行安排公租房;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必須在核定之日起30日內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產權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退房。

目前各地廉租房租住年限是有所區別的。但是各地都表示,廉租房在租住一定年限後是可購買的。據房屋管理局人員透露,申請家庭居住滿一定年限(至少滿3年)後,具有支付能力並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購買;複審的間隔時間由各地方保障性住房辦公室自己制定政策,有些地區是居住5年一審,有些地區是居住3年一審。

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也就是說廉租房可以住多少時間,要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評估。廉租房也不能隨意轉讓和處置,產權也不是個人所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況,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問題解答

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租賃對象不同: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人應是2003年1月1日以後住房實施拆遷的雙困家庭,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三是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 7.5(含 )平方米。

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方可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對象,為市中心城區,2003年1月1日以後實施拆遷,非農業戶籍且年收入低於1.5萬元的家庭。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是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當於使用面積 7.5平方米);

二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領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三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 8萬元(含)以下,且他處無住房;

租金標準不同: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全額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包括: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房屋面積確定的搬遷獎勵費、對違章建築的安置補助費和各種困難補助費;

租賃期限不同:當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備配租廉租住房條件時,應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內)的 6個月內騰退住房。對不能按時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

經濟租賃房出租期限原則上為三年,租賃期內租金、房屋租賃保證金不作調整。租賃期滿時,對騰退住房確有困難的家庭,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運營機構可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屆時市場指導租金標準重新核定,承租人實際負擔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每年遞增 10%,政府補貼相應遞減,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市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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