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蔡“禁止機割”事件不能止於將小麥割了

河南上蔡“禁止機割”事件不能止於將小麥割了

這件事還不能到此為止

河南上蔡縣劉姓農戶的70畝麥子經媒體曝光後,已經收割了,而且禁止機割的相關人員將受到追責。但是,我以為,這件事還不能到此為止。

我們不妨來看看媒體的報道。報道說,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據上蔡縣政府彙報,上蔡縣相關部門1996年已對涉事70畝麥田在內的地塊進行徵地建設,徵地補償款當年全部發放到位。相關地塊位於上蔡縣中心城區蔡明園公園內,屬於綠化用地。該負責人稱,2019年5月,上蔡縣人民政府發佈通告稱準備進行公園改造。(6月8日 澎湃新聞)

報道透露出這樣的信息,這塊能長麥子的地是徵收的,並且1996年已經徵收了,可是到現在只是準備進行公園改造時用這塊地。

我有個疑問,這70畝地是不是可耕地,是不是農田或基本農田?這70畝地,根據報道披露的事實,是能夠種小麥這樣的農作物的。並且從新聞報道中的圖片來看,70畝地裡的小麥長勢還不錯。也就是說這片很大的地是不錯的農田。如果是農田或基本農田,那麼怎麼能夠徵收去做公園的綠化用地呢?所以,相關部門有必要調查一下,這被徵收的70畝地,是不是可耕地,抑或農田或基本農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田尤其是基本農田,要改做他用,是非常難的,且必須由國務院批准。如果是農田或基本農田,相關部門應該該好好地查究查究了。如果不是,那也向公眾說明白。

這片面積不小的地,1996年就已經徵收了,但是23年過去居然被一直晾在那裡晒太陽。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2004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可是上蔡縣徵收的這70畝土地居然23年過去了卻未被使用。為什麼會如此?為什麼不依法處置這70畝土地?在上蔡縣,這種現象是不是普遍的?

可種糧食的地被徵收去做公園的綠化用地,而且徵了後23年卻一直不用,這是個值得追究的問題,比不準機割小麥還要嚴重。相關部門不能不去調查調查吧。鄙人拭目以待。

文/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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