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徹查嚴處山東墨龍

山東墨龍 港交所 法律 深交所 金融界 2017-05-19

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違規減持,這三類違法違規行為交織在同一起案件時,面對這一切,監管層抽絲剝繭般的徹查,彰顯了資本市場重拳治亂的能力與決心。

中國證監會近日對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調查、審理完畢,案件目前已進入告知聽證程序。這一起最早由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引發媒體關注、市場質疑,進而監管部門迅速反應、重點督辦,證監會徹查嚴處、不留死角的“複雜”案件,從今年2月8日首次立案調查到日前審理完畢,在3個月時間內即告完成。

事實上,證監會黨委在此前就曾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全面梳理資本市場各項風險點。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違規披露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也嚴重抹黑上市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對此,證監會始終保持從嚴監管的高壓態勢。

調查工作中,稽查部門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堅決依法、全面、從嚴查處財務舞弊、虛假陳述及其伴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把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信心、化解潛在風險放在了突出位置。

受質疑的“吃相”:

業績“變臉”疊加高管套現

2016年10月27日,上市公司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墨龍”)公告三季度實現盈利800餘萬元,預計全年盈利600萬元至1200萬元。

短短4個月以後,2017年2月3日,山東墨龍發佈了2016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及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預計2016年全年虧損4.8億元至6.3億元。上市公司業績公告如此“翻雲覆雨”,山東墨龍一度引發媒體極大關注。

而更令市場高度質疑的則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此期間的減持行為。2016年11月25日,山東墨龍公告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張雲三減持了公司股票750萬股。2017年1月17日,山東墨龍再次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張雲三之父)減持公司股票3000萬股。

由於“業績大變臉”疊加高管接連減持套現,有媒體在當時的報道中直指山東墨龍控股股東和一致行動人“吃相太難看”。在媒體廣泛關注、市場高度質疑的背景下,證監會迅速行動,於2017年2月8日立案調查並列為第一批專項執法行動案件,由此揭開了“山東墨龍”案背後的曲折違法違規行為。

資料顯示,山東墨龍於2004年4月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2007年2月轉至聯交所主板交易(H股代碼:00568);2010年10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主營石油鑽採專用設備的設計研發、加工製造、銷售服務和出口貿易。

虛構的“扭虧”:

多重違法違規獲查實

經過證監會的查實,2015年以來,山東墨龍資金緊張、盈利下降,為粉飾業績、維持銀行貸款規模,公司通過虛增售價、少計成本等手法連續兩年將季報、半年報“扭虧為盈”,年報時才披露實虧數據。

2015年、2016年期間的季報、半年報等6份報告中虛增利潤,最低虛增2400萬元,最高2億元。其中,2016年三季度末,張雲三指使公司財務總監楊某虛增利潤,將三季報由虧損2.19億元虛構為盈利800餘萬元。業內人士表示,山東墨龍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虛假陳述。

事實上,就在張恩榮、張雲三父子組織山東墨龍實施財務造假、欺騙投資者的同時,還在二級市場進行違規交易。在山東墨龍2016年三季度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的內幕消息公開前,張恩榮、張雲三父子以大宗交易方式賣出山東墨龍股票,交易金額達3.6億元,涉嫌構成內幕交易。

此外,張恩榮父子作為一致行動人自2014年9月開始減持山東墨龍股份,累計減持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5%時未履行相關報告、公告義務,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徹查嚴處:

試法者將無“立錐之地”

5月12日,中國證監會在前期調查審理基礎上發佈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公告。公告顯示,山東墨龍自2015年以來虛增淨利潤,將2015年、2016年的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淨利潤由虧損披露為盈利。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63條、第65條、第68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證監會擬對山東墨龍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擬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山東墨龍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山東墨龍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恩榮、總經理張雲三父子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減持山東墨龍股份,減持金額分別為27750萬元和8227.5萬元,避損金額分別為2032.41萬元和1792.94萬元,張恩榮、張雲三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73條、76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02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擬對上述二人分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倍罰款。

此外,張恩榮、張雲三父子作為一致行動人,所持山東墨龍已發行的股份比例累計減少5%時未進行報告和公告,涉嫌違反《證券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證監會擬對張恩榮處以30萬元罰款。

“由於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一些心存不軌的公司就利用這個規則‘空子’,在財務數據上動手腳,企圖規避監管,矇混過關。”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

不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業內人士看來,對於這些觸碰監管紅線、挑戰法律底線的以身試法者,證監會堅決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始終堅持從嚴執法,對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深挖嚴究、一查到底、嚴懲不貸,讓違法失信者付出沉重代價,絕不會容忍他們在資本市場有絲毫的“立錐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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