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少年被錯抓14天”續:派出所所長及三民警被停職

“廣西少年被錯抓14天”續:派出所所長及三民警被停職

小龍在整理衣物。

廣西17歲少年小龍(化名)被警方錯抓一事有了新進展。4月9日,澎湃新聞從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辦公室獲悉,辦理此案的三江侗族自治縣獨峒派出所所長及三名辦案民警已被停職。

此前據澎湃新聞報道,2月23日晚,小龍在柳州市一家賓館拿出身份證開房後被警察帶走。其父龍先生趕到柳州市後,從警方得知小龍的案件由三江侗族自治縣公安機關受理。此後,再次趕到縣公安機關的龍先生收到了拘留通知書,得知小龍牽涉一起2018年8月24日晚尋釁滋事的案件。

“廣西少年被錯抓14天”續:派出所所長及三民警被停職

警方出具的拘留通知書

龍先生出示的《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拘留通知書》顯示,小龍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羈押在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看守所。另一份《三江縣看守所釋放證明書》顯示,小龍出生於2002年5月10日,經三江縣公安局決定,於今年3月9日對其予以釋放,原因標註為“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顯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針對小龍的遭遇,4月1日,柳州市公安局曾發佈情況通報稱,2018年8月24日晚,三江侗族自治縣獨峒鎮玉馬村高宇屯發生一起聚眾尋釁滋事案件,三江縣公安局隨即開展調查處置並陸續抓獲9名涉案嫌疑人。據被抓獲的嫌疑人供述,當地男青年龍某(注:即小龍)等人也參與該案,三江縣公安局遂對其進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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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證明書

通報介紹,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柳州市查獲龍某,並將其帶回調查。隨後,龍某被刑事拘留並羈押在三江縣看守所。公安機關隨後查明,該案發生時龍某不在當地,無作案條件。2019年3月9日,三江縣公安局將龍某釋放。

該通報稱,事後,龍某及其家屬質疑三江縣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超期羈押等情況。柳州市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現已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如發現辦案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絕不護短。

4月9日11時許,三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辦理此案的三江侗族自治縣獨峒派出所所長及三名辦案民警已被停職。

9日,龍先生向澎湃新聞介紹,家人已接受警方道歉,且已經拿到相關經濟賠償。此外,小龍近日身心恢復情況良好,已於今天重返校園。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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