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鍾某華在瑞金市某養生堂認識了劉某某,而後一直追求,但被劉某某拒絕。求愛不成的鐘某華為洩私憤,便開始報復,竟對停放在該養生堂附近的轎車“下手”。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間,鍾某華用“鑽子”先後捅破十輛轎車輪胎,劃花4輛轎車引擎蓋及車門。
檢察官認為
被告人鍾某華為發洩私憤,多次在公共場所任意毀壞私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
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對鍾某華提起公訴。瑞金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鍾某華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向其追繳人民幣11757元,發還被害人。
檢察官提醒
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容侵犯,為發洩私憤損壞他人財物行為不可取,不僅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將自己送進了監獄,損人不利己,代價慘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來源:紅都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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