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採石 單位及責任人獲罪

□廣西法治日報通訊員 阮明強

融水苗族自治縣一家建材公司非法佔用林業用地採挖取石,加工成建築材料出售牟利,造成較大面積林地被毀壞。經融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融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建材公司及3名責任人均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

2010年,路某、廖某臣、廖某共同投資採石場,租賃當地村屯的土地採石經營,幾年後盈利頗多。為擴大經營,2016年3月22日,路某等3人投資成立一家建材公司,路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廖某臣負責管理企業主要事務,路某和廖某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按出資比例參與利潤分成和承擔債務。

建材公司成立後的幾年時間裡,在未辦理林地使用證的情況下,路某、廖某臣、廖某以建材公司的名義非法佔用融水鎮某村的一處林地建設廠房、堆放機器設備及採挖取石,加工建築材料出售。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毀壞了地表的原始灌木和公益林。2018年8月28日,融水縣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18日,廖某臣、路某、廖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他們未取得林地使用證,為開採石灰岩石加工出售,非法佔用面積較大林地的犯罪事實。經測算,建材公司非法佔用林地4.1777公頃(摺合62.67畝),保護等級為Ⅱ級,森林類別為國家三級公益林。

今年1月,融水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建材公司及路某、廖某臣、廖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經審理,融水縣法院認為,建材公司為經營牟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辦理林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毀林採石,非法佔用林地,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路某、廖某臣、廖某分別作為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投資人,參與企業事務管理和利潤分成,對公司非法佔用農用地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廖某臣作為建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積極實施佔用林業用地採挖取石的行為,是主犯,依法應當對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路某、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案發後,路某、廖某臣、廖某均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建材公司、廖某臣、路某、廖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該公司及廖某臣、路某、廖某從輕處罰。

日前,融水縣法院以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建材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廖某臣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對路某和廖某分別判處罰金1.5萬元和1萬元。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342條及346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5畝以上的,以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路某、廖某臣、廖某投資經營的建材公司非法佔用林地62.67畝,在林地開採石灰岩石加工出售,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建材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某、主管人員廖某臣、投資人廖某依法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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